來源:青島日報
2021-10-22 10:47:10
原標題:公開征求意見!事關青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來源:青島日報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22日訊 為規范青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青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實施細則》。日前,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征求意見稿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予以公布,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優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主要包括項目的建筑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全裝修的項目,還應當用于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裝修裝飾工程等。監管機構應當通過監管系統與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建設工程施工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統共享信息,對預售資金實施信息網絡化、自動化監管。
在節點控制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一般分為4個控制節點,分別為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主體結構封頂、單體竣工驗收合格、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規劃設計總層數為18層(含18層)以上的建筑,可增加“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三分之一”、“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三分之二”的節點。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60%;主體結構封頂,取得《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報告》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30%;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15%;當取得項目現售備案證明并足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時,監管終止。規劃設計總層數為18層(含18層)以上的建筑,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三分之一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70%;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三分之二時,協議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45%。預售人可以憑見索即付、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或經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保函,按樓棟為單位抵頂相應樓棟建筑面積的協議監管資金。保函的擔保期限須至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文件后止。
開發企業違規方面的規定上,當預售人存在下列問題時,承辦銀行根據監管機構的指令暫停支取資金,由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一)預售人直接截留預售資金或轉入其他賬戶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二)監管賬戶內實收首付款小于應收首付款;(三)入賬資金未明確到戶;(四)分期付款尾款或貸款超期未交入監管賬戶;(五)預售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六)自行提取協議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未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未及時支付給項目建設相關單位。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預售人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監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整改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將其行為記入相應企業信用檔案。(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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