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1-12-03 09:08:12
原標題:濱州法院多元解紛典型案例
來源:濱州日報
案例一:桓臺縣某公司訴鄒平市某公司建設工程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18年9月,桓臺縣某公司與鄒平市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前,桓臺縣某公司依照約定交納1000萬元履約保證金。2019年9月,所涉建設工程完成交接驗收,但鄒平市某公司僅返還300萬元履約保證金、支付部分工程價款3358.6萬元,剩余款項遲遲未依約返還、支付。2021年8月13日,桓臺縣某公司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鄒平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計4600萬元。
【調解經過及結果】
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濱州中院將案件委派給特邀調解員王慶元進行調解。調解員接到案件后,采用“線上+線下”兩種模式,與兩公司多次溝通,在速裁團隊的指導下,厘清了工程款的核定、款項支付等焦點問題。
2021年9月16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鄒平市某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7815526.51元,2022年1月前支付第一筆,2022年底前全部付清。目前,鄒平市某公司已按照調解協議約定,支付了第一筆工程款,后續款項正在積極履行中。
【典型意義】
訴前調解是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重要內容,濱州中院探索形成訴前調解與速裁快審的有效銜接,針對建設工程、金融借款、勞動爭議等關涉高質量發展領域主動出擊,積極推進糾紛一站式解決。一是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本案中,特邀調解員充分調動各方解紛積極性,自當事人訴至法院至達成調解協議僅用時35天。通過訴前調解,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充分滿足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減少了當事人訴累,是一站式多元解紛的生動實踐。二是釋放調裁一體化團隊解紛效能。本案調解過程中,特邀調解員耐心細致地為各方講解訴前調解的流程和優勢,從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兩個角度著手,對訴訟風險進行精準解讀,對調解方案予以全面把關,兩方共同發力、相得益彰,促使案件得以成功調解。三是彰顯富強濱州建設法院擔當。本案訴至法院后,濱州中院主動作為,引導企業通過訴前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為當事人提供了快捷高效、低成本的解紛方案,用實際行動打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彰顯了新征程上富強濱州建設的法院擔當。
案例二:韓某訴某村民委員會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介紹】
韓某系鄒平市焦橋鎮某村村民,2021年7月24日,在被告某村委會號召下,原告韓某對村居路燈進行了維修。工作過程中,因機械設備故障導致韓某左手小拇指受傷。隨后于鄒平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花費大量醫藥費。因無法與被告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調解經過及結果】
案件受理之初,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到村委會主要負責人了解案件情況,經了解,韓某為該村村民,響應村委會號召,對村居路燈進行了維修,在工作過程中,因設備故障致韓某左手小拇指受傷。在了解清楚案情后,承辦法官通知雙方來法院進行調解并分別對原被告進行釋法說理。
一方面從訴訟成本的角度告知雙方“打官司”的弊端,另一方面,承辦法官從維系村情紐帶出發,勸解韓某作出適當諒解。同時,承辦法官積極地給村委會做工作:韓某不收錢財,主動對村居設備進行維修,足以看出他對鄉村和對村民的感情,若村委會堅持一步不退,難免令村民心寒,村委會在村民中的口碑也將大打折扣。
經過充分考慮后,村委會表示可以支付30000元用于賠償韓某損失,韓某也表示同意。
【典型意義】
義務幫工多見于親朋好友等有特殊情感紐帶關系群體之間,該類活動本身就是一種帶有感情色彩的活動,故對于該類案件更應當注重調解,以寄望于維系良好社會關系的運行。
本案的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走訪調查還原了案件事實真相,在此基礎上對當事人釋法析理,更加有針對性。在調解工作過程中注重在當事人之間搭建情感橋梁,使當事人之間產生共鳴,最終促成了調解。村委會表示,自身作為調解的對象,從中受益匪淺,今后也將身體力行,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調解作用,為構建“無訟鄉村”出一份力。
基層自治組織是維系鄉情的關鍵紐帶,鼓勵基層自治組織參與基層治理,有利于將法院“單打獨斗”的場面轉換為“多元解紛”的新型社會糾紛治理格局,將矛盾化解在前端、化解在基層。
案例三:保險公司上訴趙某、孫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介紹】2020年10月2日,孫某駕駛小型轎車行至惠民縣胡集鎮陳集村路口處時,與步行的趙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趙某受傷。惠民縣交警大隊事故科調查認定,該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另,孫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責任險限額150萬元。趙某以孫某和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惠民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250209.29元。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趙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25596.18元,判決保險公司在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后再向趙某支付215596.18元的賠償款。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險額內承擔不超過50%的賠償責任。
【調解經過及結果】
2021年8月13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把該案委派給特邀調解員于良鵬進行調解。
特邀調解員了解案情后,及時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趙某家人因為不能及時賠償,情緒十分激動,多次質疑“為什么法院判了還不給錢”。保險公司態度也并不友好,稱“沒有認定事故責任,就不應該賠,判了也不認”。
面對對抗情緒極大的雙方當事人,特邀調解員一方面向趙某家人講解在無法確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索賠難的案例,勸其在理賠金額上做出一定讓步,以便更快地拿到賠償金,趙某家人表示愿意在一審判決基礎上做出讓步。特邀調解員對保險公司一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其了解孫某的傷情及家庭經濟狀況,保險公司也同意調解。
2021年8月26日,于良鵬接受委派13天后,保險公司與趙某達成調解意見,雙方各退一步,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降低了17000多元,保險公司及時支付了賠償款,趙某也因此相比預期提前拿到了賠償款,雙方都比較滿意。
【典型意義】
趙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得不到及時賠償心中有怨,而保險公司因事故責任認定不明確也有情緒,一紙判決并不能化解雙方的矛盾,特邀調解員在了解案情后及時做通雙方的思想工作,妥善化解了雙方的矛盾,真心實意為傷者解決了經濟困難,得到了雙方的認可,也減輕了法院的辦案壓力。
案例四: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與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介紹】
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將“箱涵鋼板樁支護工程”分包給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稱,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不規范,造成部分路面局部沉降過大及附近房屋大面積斷裂,造成巨額損失。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陽信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裁定駁回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指令陽信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在此期間,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另行起訴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一審判令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3283元,對此判決,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
【調解經過及結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損失數額及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為與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承辦法官組織雙方代理人及公司負責人到庭調解,并邀請執行人員、鑒定人員以及公證處工作人員到庭參與,采取面對面、背對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多方就有關問題進行釋明,承辦法官先入情入理,解釋調解對雙方企業的好處,如果將官司繼續打下去,雙方的損失會進一步擴大,對此雙方均予認可。
公證人員對證據固定的公證情況說明,鑒定人員就損失數額及關聯性的鑒定問題釋明,該兩項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難度大、費用高、歷時長。
執行人員向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釋明,雖然生效判決確定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賠償義務,即使能查封、凍結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因本案尚未審結,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亦會申請財產保全,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也無法受償。釋明后,雙方企業均表示各自讓步,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萬元,并當庭履行完畢。至此,歷時多年,經歷了起訴、反訴、上訴的兩家企業的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典型意義】
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將企業經濟糾紛、合同糾紛納入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體系中消化化解,幫助企業減輕訴累,一身輕松投入經濟建設,既是節約司法成本的需要,更是全面貫徹“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理念的具體體現。
本案中,承辦人精準找到雙方的矛盾焦點,全面了解案情,邀請專業技術人員當場釋明、解開當事人心結、降低調解難度,對于最終調解意向的達成起到了關鍵作用。
案例五:沾化區某局與馬某行政處罰案
【案情介紹】
馬某系沾化區某村村民,其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占用4076.7平方米未利用地硬化場地、建設房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沾化區某局于2020年4月26日向馬某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馬某未改正。
2020年5月12日,沾化區某局向馬某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及其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沾化區某局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2020年5月18日送達馬某。該決定書對馬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馬某退還在沾化區某村非法占用的4076.6平方米土地至濱州市沾化區該村村集體;2、處以61150.5元的罰款,并規定了加處罰款。告知其若不服可復議或起訴。馬某在規定時間內既未申請復議或起訴,也未履行義務。
2020年11月23日,沾化區某局向馬某送達了《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催告馬某履行義務并告知其陳述申辯權。馬某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履行義務。2021年2月3日,沾化區某局向沾化區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沾化區人民法院將該案委派到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
【調解經過及結果】
該案委派到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后,馬某最初認為其建設房屋的行為雖未辦理手續,但已經過村委會同意,沾化區某局的處罰行為不當,其不應履行。和解員耐心與馬某溝通,指出依照法律規定需經過審批,其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房屋是違法行為,若其主動退還土地,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加處罰款可以減免,但馬某堅決不同意履行,和解無法進行。
隨后,和解員多次電話聯系馬某,建議馬某可以咨詢律師或者懂法的親戚朋友關于此類案件的司法處置情況,馬某承諾回沾化后會妥善處理。2021年3月1日,在和解員的主持下,馬某主動交還土地,并將罰款交至沾化區某局。沾化區某局向沾化區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執行申請書。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和解的方式妥善處理了違法占地的行政處罰案件,不再通過行政非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訴訟增量的同時,實質性化解了行政爭議,以實際行動落實了中央和省、市委關于深化多元化解糾紛機制改革的部署要求。
案例六:成某等12人與某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情介紹】
成某等12人與某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十二位原告系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某小區業主,2018年1月,十二位原告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車位租賃合同》,租期70年,租金一次性繳納完畢。協議簽訂后,某置業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向原告交付該車位,這十二處車位實際由車位所處樓宇的業主長期占用,原告無法正常使用,三年多的時間協商未果。另外,原告認為根據合同履行的方式和結果,雙方租賃行為實系“以租代售”,故《車位租賃合同》應為《車位買賣合同》。十二位原告要求某置業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交付車位,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調解經過及結果】
特邀調解員在接受該案訴前調解委派后,第一時間查看了卷宗材料。該案涉案人數多、歷時時間長,可能存在當事人情緒激動、對抗性強的問題,調解員沒有簡單地以案辦案,而是在法官的指導下,深入小區業主中調查情況,對車位的權屬、辦理車位不動產登記手續現狀、無法正常使用的成因進行了全面把握。
為了實現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調解員多次與律師溝通,爭取律師對處理方案的理解和支持,通過疏導,穩定好當事人情緒、化解怨氣。同時從各方權益出發,引導當事人正確認識案件性質,摒棄錯誤法律觀念,選擇法律保護幅度范圍內的己方權益,并在參照對方的誠信度、履約能力和己方的實際情況,從法律、情理等方面綜合考慮,在有所取舍的基礎上,求同存異,促使雙方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和解協議:解除原告成某等十二人與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某小區車位租賃合同》;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車位租金,原告清空并返還車位。
本案車位租金合計250000元,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均當庭過付完畢。雙方感慨,這事鬧了近四年都沒能解決,不成想來兩趟法院就徹底解決了。
【典型意義】
本案系十二位小區業主起訴的群體性糾紛案件,在一定范圍內社會影響較大,且在來法院之前雙方的矛盾糾紛已有四年始終未解決。本案特邀調解員在接到案件后,是在充分了解案情始末的基礎上開展的調解工作,并且經過調解雙方最終解除了合同,并當場返還車位租金250000元,將矛盾糾紛徹底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
案例七:人保公司與鄭某與高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介紹】
高某駕駛小型客車與鄭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相撞,導致鄭某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高某負全責。鄭某訴求高某與人保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鄭某已年滿60周歲。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認定鄭某構成兩處十級傷殘。一審法院判決人保公司賠償鄭某各項損失236088.53元。人保公司對傷殘等級及誤工費問題不服,提起上訴。
【調解經過及結果】
二審訴前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王慶奎認真閱卷后,分析了本案調解的難點和重點,制訂了詳細的調解方案。經過與保險公司的溝通,調解員了解到保險公司認為理賠材料不充足,比如鑒定意見中載明鄭某6根肋骨骨折,而病歷記載4根肋骨骨折,兩者矛盾而無合理解釋,且鄭某已滿60周歲,未有充足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前有經濟來源,不應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等。
關于收入來源的證據問題,調解員認為證據上雖存在瑕疵不足以推翻一審判決,提出酌減3000元的建議,雙方均表示同意。保險公司順利通過省公司的審核,鄭某也在極短的時間內拿到了賠償款,雙方都非常滿意。
【典型意義】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關乎傷者個人及家庭的切身利益。調解糾紛靠技能,更靠智慧。調解員帶著對當事人的真摯感情,真真切切從雙方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做調解工作,在調解過程中,以理服人,建立起互諒互讓互信的良好基礎,針對雙方矛盾的膠著點,通過咨詢專家,準確把握案情,確保了調解建議的合理有據,促使案件最終成功調解。
案例八:某建材廠與博興縣某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案
【案情介紹】
2021年4月28日,博興縣某鎮政府為推進輪窯治理整頓工作,向輪窯廠家某建材廠作出《關于取締某建材廠的通知》,限該建材廠于2021年5月5日前拆除破碎設備、制磚機、窯爐,并清除所有磚坯;于2021年5月20日前清除生產磚坯的原材料及成品磚,拆除所有地上附著物等。2021年5月9日鎮政府拆除了建材廠的地上附著物。該建材廠不服,于2021年7月20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鎮政府作出的上述通知。
【調解經過及結果】
博興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的作用,指導特邀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電話溝通,并適時對鎮政府進行釋法工作。同時,邀請博興縣人民檢察院參與爭議化解。該院介入后多次派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調解,并對鎮政府的違法行為出具了司法建議。在多方努力下,雙方達成初步和解協議。2021年9月16日,經博興法院行政庭法官組織及指導,在特約調解員的主持下,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鎮政府同意按評估價格補償建材廠損失255.0094萬元,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補償款127.5094萬元(已支付),剩余款項127.5萬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和解協議達成后,按照《博興縣人民法院預司法確認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法院指派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了預審查。為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和解協議,對和解協議進行了預司法確認,并將相關事項告知雙方當事人。預司法確認期間至2022年1月30日屆滿,履行義務人應當在預司法確認期間屆滿前,及時足額履行和解協議確定的義務。預司法確認期間屆滿后,如履行義務人仍未完全履行義務,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
【典型意義】
該案所涉行政爭議系因一起典型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引起。某鎮政府未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未經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即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等地上物,明顯違反法定程序。法院適用審前和解機制對案涉行政爭議進行了實質性化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同時,運用預司法確認的方式結案,從源頭上減少了訴訟增量。
案例九:劉某與山東某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12年3月18日,山東某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包人,濱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某小區。劉某作為實際施工人進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尚欠工程款1494794.24元。
2017年6月22日,山東某有限責任公司與劉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五份、某小區住房頂工程欠款選房確認單五份,共五套樓房及附房轉讓給劉某,用于抵頂工程欠款1494794.24元。2018年11月30日,濱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內容為某小區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及工程出資人均為劉某,劉某掛靠在濱州某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涉案工程的具體施工。2018年7月9日,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執行濱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中,以山東某有限責任公司欠濱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為由將1323144.84元劃走。山東某有限責任公司認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經結清,從而不認可與劉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某小區住房頂工程欠款選房確認單。
【調解經過及結果】
法院將案件委派至惠民縣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員張素貞接收到該案件后,積極與指導法官聯系,熟悉案情,把握好調解方向,多次組織調解。因該案案情爭議較大,起初當事人都不接受調解。調解員為順利調解此案,去施工現場多次勘察,與工程相關人員多次見面了解情況,對案件的爭議問題做了全面了解。了解清楚案件后,調解員多次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消除了當事人雙方的顧慮與隔閡,最終達成調解。通過案件的調解,指導法官與調解員以點帶面,后續又成功調解了幾起類似案件。
【典型意義】
隨著城市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建設工程類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牽涉工程質量、項目交付、農民工工資等多個方面,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此類若全部采用傳統的審判模式,所有的案件都經審判程序,甚至執行程序,無疑會占據大量的司法資源,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巨大壓力,也會給當事人帶來諸多不便。
惠民法院針對這類案件,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工作,通過指導法官與調解員的團結協作,有效促進了系列案件的成功調解并主動履行。建設工程類案件在訴前取得成功調解,既降低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優質高效便捷地化解了糾紛,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為轄區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十:張某訴李某變更撫養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男)與被告李某(女)于2007年結婚,2008年生育一子,2010年兩人感情破裂經多次協商,在協商過程中甚至發生過持刀故意傷害事件,在雙方傷痕累累的情況下最終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母親撫養,父親支付撫養費,因離婚事宜雙方矛盾積聚一直未能徹底化解。離婚后,被告李某便帶孩子離開濱州,多年來原告張某未能探視過孩子,后來經過輾轉聽說孩子現在黑龍江省某農村,不能上學。
2020年原告張某向法院起訴稱,孩子被母親送往黑龍江農村托付繼父的親戚撫養,繼父向孩子宣傳“讀書無用論”,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利,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原告張某在尋找孩子過程中,尋求了黑龍江省婦聯部門的幫助,黑龍江同江市婦聯非常重視,派人探視了孩子的具體情況,并送去慰問品。原告隨案提交了黑龍江同江市婦聯與當地鎮婦聯、村支書給孩子送去了學習用品的照片等證據及同江市婦聯的聯系電話。
【調解經過及結果】
該案委派調解后,調解員第一時間聯系孩子母親李某了解情況,李某情緒非常激動,訴說當年離婚的艱難過程,和張某多年未支付撫養費的實際情況。因為孩子上學問題刻不容緩,調解員立即電話聯系了黑龍江同江市婦聯了解情況,并多次聯系李某前來調解,但因多年前離婚糾紛雙方矛盾尖銳,李某拒不同意調解,經調解員多次溝通,李某終于被調解員的誠心感動,把孩子從黑龍江農村接到青島隨其生活。
雖然案件已結案,但是調解員關心孩子的心沒有變,仍然與孩子父母保持聯系。2021年初,經了解得知,孩子父親張某未再婚,經濟能力尚可,孩子奶奶身體健康,在濱州城區擁有自有房屋,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孩子的母親李某再婚后又生育一子,經多次與孩子母親交談,陳述利弊,李某深受感動,卸下包袱打開心結,與孩子父親終于心平氣和地坐到了一起,經調解后,同意變更撫養權,交由孩子父親撫養,現在孩子已在濱州就近上學。調解成功后,調解員將上述情況和孩子近況電話告知同江市婦聯,雙方都倍感欣慰。
【典型意義】
少年兒童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家庭的幸福。本案不僅是簡單的變更撫養權案件,更為重要的是,涉及孩子的受教育權和健康成長。調解員的耐心調解和后續跟進,徹底化解了雙方因離婚而產生的積怨,保障了孩子的受教育權,讓孩子有了一個溫暖安定的生活、學習環境,充分彰顯了司法的溫暖和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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