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1-12-10 07:25:12
原標題:明確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青島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核發管理規則》
來源:青島日報
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抓好項目認定是關鍵。近日,青島市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核發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一步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起聯合審查、快速審批的工作機制,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分類細化多渠道籌集房源有標可依
《規則》對各類用地和閑置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進行了分類和細化。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可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直接向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遞交書面申請。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規范和技術標準。
利用閑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設手續齊全,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質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建設單位應為房屋產權人或受房屋產權人委托的實施單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體運營承租人等);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原則上不得少于3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于1200平方米;確保房屋質量安全,具備相應的衛生、通風等條件,符合給排水、供電等相關要求。
嚴格管理項目準入退出有章可循
把控項目準入。《規則》明確,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實地察看等工作。區(市)政府收到聯合審查申請后,每月按批次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主管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重點對項目所在地區公共服務設施和交通、市政設施的承載力以及項目安全等方面進行評估,并出具審查意見。對利用住宅用地新建及對既有住宅裝修改造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直接出具項目認定書。
規范項目退出。《規則》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滿或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滅失的,可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區(市)政府批準后,注銷項目認定書,并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精準施策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有據可考
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規則》提出7項支持措施:項目認定書可以作為相關部門辦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驗收等手續的依據;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按規定可變更土地用途的,取得項目認定書后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取得項目認定書后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取得項目認定書后,可給予中央補助資金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取得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取得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及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可向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債券、商業保險資金等金融政策支持。
《規則》提供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示范文本,包括項目名稱、建設類型、申請單位基本信息、項目信息、建設概況、聯合審核意見等,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印制,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主管部門統一核發。
來源:青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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