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1-12-14 09:10:12
原標題:濱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來源:濱州日報
第12號
《濱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1年11月29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建筑外立面管理,提高城市環境治理水平,彰顯城市風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筑外立面(含屋面)規劃設計、裝飾裝修、改造、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物外立面和構筑物外立面。
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以及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筑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建筑外立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美觀、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建筑外立面的設計、圖審、施工、監理和驗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要求和相關規范標準。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研究解決建筑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督促承擔建筑外立面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協助做好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建筑外立面風貌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劃定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重點地段,并監督實施。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筑外立面維護活動以及在建筑外立面上附加各類設備、設施等活動。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
第八條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將建筑外立面的造型、色彩以及材質等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內容。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進行審查。
第九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時,應當核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的建筑外立面各項參數和信息。
第十條建筑外立面設計造型、風格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建筑外立面色彩應當根據色彩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要求,與自然景觀相協調,城市中高層樓房或者大體量建筑不得使用高反光率或者中高純度的色彩,不得將標識色作為建筑基色通體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重點地段的建筑外立面設計應當體現城市界面效果。
第十三條鼓勵建筑外立面使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建筑外立面應當使用反射系數低的綠色材料和安全的技術措施、施工工藝。
第十四條建筑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的裝飾裝修、改造,應當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體系,落實隱患排查機制,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防護設施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并公示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施工期限、批準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保證文明施工。
第十六條建筑外立面添置太陽能板、通信基站、排氣扇、空調機位、遮陽(雨)篷、窗戶防護欄、線纜等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設置規范,材質、色彩等要與建筑主體風格相協調。
附著建(構)筑物的線纜一般采用線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陰角部位敷設。沿墻水平槽道設置的,應當與地面平行;沿墻垂直槽道設置的,應當與地面垂直。線纜以及套管顏色應當與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調整、城市片區舊城改造、城市更新計劃、城市容貌標準要求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組織實施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筑外立面的裝飾裝修、改造和維護。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成片區、重點區域或者重要節點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的,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十九條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和公共設施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是建筑外立面維護的管理責任人。
建(構)筑物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理責任人;公共設施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建筑外立面應當保持安全、美觀、完好和整潔,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墻面、屋頂、裝飾構件以及附屬設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改造或者維護:(一)有明顯污跡或者嚴重變色的;(二)表面殘損、脫落或者裝飾材料剝落的;(三)存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的;(四)存在安全隱患的;(五)其他應當進行改造或者維護的情形。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建筑外立面開展日常檢查,發現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增設門窗或者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加設原設計以外的加大荷載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成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不及時改造或者維護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經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認定后,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建筑外立面的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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