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新聞客戶端
2022-05-11 22:24:05
原標題: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渤海財險被罰!濱州中心支公司去年曾被罰21萬元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新聞
近日,衡水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衡銀保監罰決字〔2022〕11號)顯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武邑營銷服務部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衡水銀保監分局依據《銀行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對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武邑營銷服務部處1萬元罰款。
梳理發現,渤海財險一些分支機構在經營過程中還出現過違規行為。2021年6月,渤海財險鹽城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罰款21萬元,原總經理宋曉磊被警告并罰款3萬元。2021年7月,渤海財險泰安中心支公司因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被處于罰款8萬元,總經理蒿響偉被警告并罰款2萬元。
2021年12月,山東銀保監局官網披露的行政處罰書顯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中心支公司因“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被處以21萬元罰款。同時,渤海財險濱州中支相關責任人也被追責。經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2日,渤海財險濱州中支套取費用320.796萬元支付給客戶中間人和客戶聯系人用于外部渠道維護。何某軍時任渤海財險濱州中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對公司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知情且未制止。綜合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在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等方面,何某軍是對渤海財險濱州中支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違法責任。上述渤海財險濱州中支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濱州銀保監分局決定對渤海財險濱州中支予以罰款21萬元,對何某軍予以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
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涪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中國銀保監會涪陵監管分局對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罰款12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張琳羚警告并罰款1萬元。
相關資料顯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開業,是首家總部設在天津的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目前,公司擁有24家省級機構,300余家地市級和縣級機構。愛企查顯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注冊地位于青島市漓江西路。經營范圍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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