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菏澤日報
2023-01-04 11:22:01
原標題:菏澤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來源:菏澤日報
原標題:菏澤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來源:菏澤日報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6號)
《菏澤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條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經菏澤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2022年12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 1月4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服務管理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保護兒童身心健康,保障兒童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是指遵循兒童優先理念,推進社會政策友好、公共服務友好、權利保障友好、成長空間友好、發展環境友好,為兒童成長發展提供適宜的條件、環境和服務,切實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城市建設相關活動。
第三條 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城鄉共建、社會參與、兒童優先、普惠共享、開放包容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方案和行動計劃,制定建設管理、推進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分領域建設指南,建立健全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推進協調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統籌推進和督導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技術創新、公益贊助、慈善捐贈和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支持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兒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建設相關規劃,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推進城市建設適應兒童身心發展。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兒童勞動教育、法治教育、科技體驗、文化體育等公共場館和設施建設,對現有公共場館和設施進行適兒化改造,推動有條件的公共場館和設施向兒童免費開放。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兒童友好公園建設,對現有公園、綠地進行適兒化改造,設置游戲區域、休憩場所、安全設施和標識。
第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區、行政村配備兒童閱讀和活動專屬空間,合理增設游戲活動設施。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慢行交通體系,優化步行線路,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場站、過街無障礙設施,保障兒童出行安全。
家庭、學校、公安機關等應當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兒童安全出行能力。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兒童交通、溺水、跌落、燒燙傷等重點易發意外事故的預防和處置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大型商場、游樂場、機場、車站等場所設置搜尋走失兒童安全警報系統,及時受理、依法辦理兒童失蹤事件。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以及配套服務設施。
大型商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醫療機構、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和育齡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環境符合兒童心理特點、設施符合兒童生理需求、建筑符合兒童安全要求、醫療保健服務更加優質高效為重點,開展兒童友好醫院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考慮鄉村兒童需求,在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方面加大投入,完善基礎配套設施,支持公益慈善機構、企業等參與鄉村建設,打造兒童專屬公共空間,推進兒童友好鄉村建設。
第十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扶持企業開發兒童產品或者項目,推進生態農業科普基地、中小學研學基地、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等建設,發展以文旅資源為主導、以城鄉特色資源為基礎、以豐富兒童精神文化生活為內容的兒童產業。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保險、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動建立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學前教育機構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托育行業發展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運營補貼。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重視鄉村教育事業的發展,實施鄉村教育振興計劃,統籌配置城鄉師資,發揮優質學校示范輻射作用,完善強校帶弱校、城鄉對口支援等辦學機制,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作和傳播適兒精神文化產品,引導兒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組織開展優秀傳統文化進學校、進課堂活動,培育本土兒童文化品牌,為兒童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做好兒童體質檢測,豐富兒童體育賽事活動,發展兒童健身運動。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負責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文化旅游等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涉及兒童的食品、日用品、玩具、文具、大型游樂設施、藥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學校周邊有關產品與服務禁止從業清單,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網信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為兒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信息技術和網絡素養教育,引導學生正確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兒童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兒童養成良好用網習慣,避免加重兒童學習負擔,預防兒童沉迷網絡。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復雜的學校周邊設置報警點或者治安崗亭;預防和制止涉及校園欺凌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針對困境兒童、鄉村留守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完善關愛服務體系,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按照規定合理拓展保障范圍和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困境兒童、鄉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實行動態管理,為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為身體或者心理受到傷害的學生提供相應的心理健康輔導、幫扶教育。
學校應當設置心理輔導室,配備心理輔導教師,開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對行為有偏差、心理有障礙的學生給予關心指導,并及時與其監護人溝通。
第二十六條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兒童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兒童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兒童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財政資金保障,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第二十八條 鼓勵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建設兒童公共政策研究人才隊伍。
鼓勵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加快教育、兒童醫學、托育專業人才培養,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嬰幼兒照護等相關專業。
市人民政府視情況將兒童友好相關職業(工種)列入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政府補貼性培訓目錄,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區、行政村配備兒童主任。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搭建兒童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平臺,建立兒童參與保障機制,在涉及兒童的立法、規劃、政策、項目決策等方面征集兒童和有關兒童專家意見,考慮兒童訴求。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征求兒童在家庭建設中的意見,鼓勵引導兒童參與力所能及的事務,創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開通兒童救助保護熱線,受理各類侵害兒童合法權益案件線索、兒童心理問題疏導、兒童生活困難求助等涉及兒童保護方面的報告、咨詢和求助。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制定實施兒童友好城市宣傳計劃,定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兒童友好理念。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發揮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采用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兒童友好城市宣傳。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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