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3-03-13 22:57:03
原標題: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濱州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來源:濱州日報
原標題: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濱州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來源:濱州日報
為了加強我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借鑒省內外先進城市成熟做法,在總結實際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濱州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的起草說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房屋安全管理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責。為建立健全本市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房屋安全責任,強化房屋安全監管,依法查處房屋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城市運行安全,亟需制定出臺本市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市住建局高度重視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受困于沒有地方性法律、法規作為支撐,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上存在局限性。結合2022年4月29日長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國家、省和市級領導高度重視城鎮房屋安全工作,決定牽頭制定《濱州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在參考、借鑒杭州、青島、蘭州等市出臺的《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現狀,認真分析研究,有的放矢開展文件編制。力求做到既符合國家、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又適應我市城鎮發展需求。在前期《辦法》成型的基礎上,2022年5月初進行完善形成初稿;5月中旬組織市住建局相關科室針對《辦法》內容名進行兩輪討論研究,然后再次完善形成內部討論稿;6月7日,發起局內部會簽,根據會簽意見再次進行修改完善;6月13日準備相關材料報局法規科進行《辦法》的合法性審查;6月27日,根據局法規科反饋的法制審核意見,組織相關科室對《辦法》再次進行討論修改;6月30日,修改完成后發局法規科進行合法行審查;7月1日,局法規科完成第二次合法性審查,并出具“《辦法》制定主體適格,屬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決策范圍,程序符合規定,內容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審查意見。7月4日,征求各黨組成員意見,根據反饋后進行修改完善。8月1日,召開黨組會進行研究,局內部達成一致意見后向市直各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征求意見。9月27日,組織相關企業及協會召開《辦法》征求意見座談會,表示無意見。
三、起草依據
1.《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2.《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3.《合肥市城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規定》
4.《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
5.《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6.《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5〕127號)
7.《重慶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8.《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四十二條,分總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搶險、法律責任、附則六章。
(一)關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辦法》進一步理順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關系,壓實各級政府部門及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責任。在第二章第十條中明確了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二)關于房屋結構改造禁止行為。房屋裝修改造時,擅自拆改房屋承重構件的行為,是造成房屋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為了嚴格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更好地規范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合理裝修改造房屋,確保房屋的安全使用,《辦法》明確指出了以下禁止行為。1、擅自拆除或破壞主體結構;2、對房屋進行改造導致房屋的抗震和防火不符合原設計標準;3、擅自增加房屋荷載;4、降低底層地面及開挖、擴建地下室;5、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6、擅自改變房屋用途;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三)關于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房屋安全鑒定應當由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專業規范、標準和規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出具的鑒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辦法》規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其中,還特別要求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針對建設工程施工活動對周邊房屋結構安全造成影響的,由上述行為的建設單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受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四)關于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辦法》第四章明確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是危險房屋治理的責任主體,分別規定了三種解危方式的相關要求,危險房屋解除危險可以采取加固處理、原址重建、成片改造等方式進行。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及毗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
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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