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24-01-03 17:25:01
原標題:請注意!城陽區這些地方禁放煙花爆竹
來源:城陽融媒
原標題:請注意!城陽區這些地方禁放煙花爆竹
來源:城陽融媒
關于劃定城陽區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省、市駐城陽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不斷提高空氣環境質量,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結合城陽區實際,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在有關區域和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禁止燃放區域
以區政府駐地為中心,北至城陽與即墨交界,南至城陽與李滄交界,西至墨水河,東至204國道(城陽南樞紐立交以北段)與青新高速(城陽南樞紐立交以南段)連線。
禁止燃放場所
1.機關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4.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老年人休養場所;
5.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
6.林地、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7.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8.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
9.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10.城陽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場所。
特定條件禁燃
1.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不得銷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2.空氣重污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全區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因重大公共節日、慶典需要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指定時間、地點燃放。
禁放區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責任追究
1.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罰款。
2.對非法制作、銷售、運輸、攜帶、郵寄煙花爆竹或者未經批準進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3.違反《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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