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4-05-11 16:45:05
原標題:濟南市出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辦法
來源:濟南日報
原標題:濟南市出臺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辦法
來源:濟南日報
為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近日,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臺《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定向出租”和“面向社會出租”兩種類型。定向出租是指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等利用自有用地、自籌資金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單位以及合作單位人員出租的房源;面向社會出租是指各類社會主體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出租的房源。
列入年度計劃范疇的項目,具備出租條件后,可通過“泉城安居”平臺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
租金方面,《辦法》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定價原則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不超過2年。年度漲幅原則上不高于5%。
可用公積金支付房租
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登錄“泉城安居”平臺挑選房源,面向社會出租的房源租賃合同簽訂期限一般不少于1個月,一次最長不超過6年。合同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申請續租。
承租人與運營管理機構簽訂租賃合同,應使用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前已運營的租賃住房項目,運營單位與承租人或用人單位已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履行。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押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夫妻雙方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的承租人,可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符合條件的,水電氣暖價格可按照居民價格標準執行。
住房不得轉租 承租人情況定期復核
《辦法》規定,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中介費、服務費等未經約定的費用。提供增值服務的,承租人可自愿選擇并支付費用。
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根據實際情況按間或者按套出租。用人單位整體承租的,分配房源后,用人單位自行安排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居住,并負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不得將保障性租賃住房轉租賺取差價,不得安排其他單位人員入住。
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組織對承租人及家庭成員自有住房情況進行復核。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出現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情形的,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優惠租金。
該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據了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申請條件相關政策也將于近期出臺實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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