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舜網
2024-12-03 14:11:12
原標題:山東發文規范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行為 減少信息重復錄入 明確信用修復標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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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發文規范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行為 減少信息重復錄入 明確信用修復標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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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2月2日訊 日前,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歸集公示應用管理辦法》,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涉企信息歸集公示避免重復建設和重復采集
據介紹,2017年,山東出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歸集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并于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訂,有效期5年。文件實施以來,在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對原文件進行再次修訂,形成了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并正式印發實施。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分為涉企信息歸集與公示、公示期限與信用修復、涉企信息共享與應用、涉企信息管理與異議、責任追究等7個章節35條內容。
和之前相比,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減少了信息重復錄入,推進信息互聯共享,明確許可、處罰、“雙隨機、一公開”等抽查檢查結果,全部通過平臺共享至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其中,涉企信息歸集公示通過關聯匹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標識,實現系統間數據互聯互通,避免重復建設和重復采集。各級政府部門應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提供、誰負責”原則,規范本單位涉企信息的提供、審核、撤銷與更新等工作,確保公示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及時。企業對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根據企業反映原《管理辦法》對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設定較長,沒有具體修復標準,且缺少對“雙隨機、一公開”等抽查檢查結果負面信息修復的規定,影響企業重塑信用。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積極回應企業呼聲,構建信用修復路徑,要求行政處罰信息、“雙隨機、一公開”等抽查檢查結果相關負面信息、不實承諾信息公示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3年。
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點工業產品領域和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最短公示期1年。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但是依照法律法規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3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
山東將完善信用修復機制,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最短公示期屆滿后,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信用修復,提前終止公示。股權凍結信息解凍的,相關信息停止公示。信用修復完成后,聯合懲戒措施終止實施。
按照要求,公示系統(山東)通過統一公示查詢門戶向公眾提供免費信息查詢、信息訂閱和自動生成信用報告服務。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支持社會各方在公共服務領域應用公示系統(山東)公示的企業信息資源,鼓勵運用公示數據開發合規的企業信用衍生產品。實行“雙告知”“多證合一”和“證照分離”的各級政府部門,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協同監管門戶,實現涉企信息的互聯共享、查詢統計。支持各級政府部門依托公示系統(山東),在信用監管、政務服務等方面創新應用,提高涉企信息歸集應用效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國有土地出讓、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授予榮譽等工作中,應當將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依托公示系統(山東),完善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請導航等功能模塊,扶持小微企業發展。
非法修改公示企業信息等行為將被追責
山東將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探索依托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企業不實承諾信息,實現承諾信息記錄公示、守諾情況核查、不實承諾處理、失信懲戒、信用修復閉環管理。實施守信激勵措施,增加公示系統(山東)榮譽信息公示功能,支持各級政府部門為守信企業提供更多精準幫扶,提高守信企業獲得感。
發揮公示系統(山東)減證便民作用,原則上能通過公示系統(山東)、省信用平臺獲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業和公眾提交書面證明,實現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門共享、多方使用。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中明確,各級政府部門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協同監管門戶共享信息,主要滿足于本部門工作需要,公示系統(山東)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涉企信息提供單位發現公示信息失效、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將更正的信息向社會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辦法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政府部門反饋更新信息。
對于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有不按規定辦理信用信息修復、直接或變相向企業收取費用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導致提供信息不準確、不及時,或利用工作之便違法使用涉企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新修訂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歸集公示應用管理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活動參照執行。
原標題:山東發文規范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行為 減少信息重復錄入 明確信用修復標準路徑
作者:林江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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