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7-03-16 15:10:03
魯網3月16日訊 3月16日,記者從省法院召開的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省法院將積極參與“餐桌污染”治理工作,依法從嚴懲處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據介紹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審結257件457人,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41人,其中,在生效判決中,被判處監禁刑的有263人,占總數的77.13%,依法嚴懲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為全面推進“食安山東”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起來看看都有哪些觸目驚心的案例吧!
案例一:姜宏戰、劉明光等人
非法經營、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劉明光明知被告人姜宏戰向其求購的工業明膠被用于食品生產,仍向姜宏戰銷售工業明膠44.7噸,銷售金額89萬余元。后,姜宏戰使用自劉明光處購買的工業明膠生產粉絲409.6噸并銷售,銷售金額131萬余元。其間,姜宏戰還向被告人江崇雪轉售工業明膠3.5噸用于生產豬頭肉、豬拱,銷售金額7萬余元。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江崇雪、孫振江等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摻入工業明膠對豬頭肉、豬拱“掛凍”,共計生產90余噸,銷售金額155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姜宏戰、劉明光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姜宏戰情節嚴重,劉明光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姜宏戰、江崇雪購入、使用工業明膠作為生產原料或摻入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孫振江等六人明知配方、原料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參與經營、管理、生產、銷售活動,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姜宏戰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二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劉明光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江崇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振江等六人八年至五年零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十萬元至八萬元不等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王慶榮、張雪芹、李萍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慶榮從外地收購海草(又稱龍須菜、海藻),組織王發文(在逃)在博山恒昌食品廠將海草放入工業用氫氧化鈉溶液中浸泡,再用濃硫酸中和,隨后放入蒸鍋進行煮膠,在煮膠過程中添加配方復合肥,再經過注膠、冷凍、切割和晾曬,大量生產凍粉。后將生產的凍粉向周邊地區銷售,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
在生產中,王慶榮負責原料采購、組織生產、銷售,并安排王發文、張雪芹等人從事生產、推銷、收賬等工作。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萍在王慶榮的安排下,負責往煮膠的蒸鍋中添加配方復合肥。
上圖:涉案食品加工廠里囤積的工業原料;下圖:案件庭審現場
二、裁判結果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慶榮、張雪芹、李萍在生產凍粉的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王慶榮、張雪芹對外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慶榮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張雪芹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李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禁止被告人李萍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慶榮、張雪芹以“量刑重”等理由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宋振、祁志華等人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振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鋁泡打粉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武城縣老臺門包子店生產包子時,添加含硫酸鋁銨的泡打粉,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5萬余元。宋振還向加盟其包子店的被告人祁志華、陳延麗提供含有硫酸鋁銨的白色粉狀物用于發面蒸包子,后祁志華、陳延麗將含有硫酸鋁銨成分的包子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分別為2.4萬余元、1.8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武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振、陳延麗、祁志華違反規定,將生產的鋁殘留量大于國家規定的100mg/kg限量標準的食品對外銷售,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武城縣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振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陳延麗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祁志華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以“量刑畸重”等理由提出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二十六人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孫克衛、鄧深河等十八人分別將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虿∷琅dN售或介紹銷售給被告人張占;被告人尹振華等三人在養牛期間,分別將各自的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給被告人鄧深河、張占;張占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從輝將從上述被告人處收購來的牛屠宰后,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牛肉銷售給被告人肖凱等人二次銷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其中,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人的涉案金額分別為22.7萬余元、5.2萬余元、3.6萬余元不等。
二、裁判結果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張占等二十六名被告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孫克衛等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占、孫克衛、鄧深河等人多次銷售或介紹銷售,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占等人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占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孫克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鄧深河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肖凱等二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罰。
一審宣判后,張占等十二名被告人以“量刑重”等理由提出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新銳大眾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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