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2017-03-17 07:23:03
16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6年度山東法院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關情況,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姜宏戰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二萬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審判委員韓芳麗在會上表示,依法運用刑罰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嚴防嚴控食品安全風險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職責所在。過去的一年,全省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為震懾犯罪分子,營造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輿論氛圍,動員、引導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減少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省法院公布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姜宏戰、劉明光等人非法經營、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劉明光明知被告人姜宏戰向其求購的工業明膠被用于食品生產,仍向姜宏戰銷售工業明膠44.7噸,銷售金額89萬余元。后,姜宏戰使用自劉明光處購買的工業明膠生產粉絲409.6噸并銷售,銷售金額131萬余元。其間,姜宏戰還向被告人江崇雪轉售工業明膠3.5噸用于生產豬頭肉、豬拱,銷售金額7萬余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江崇雪、孫振江等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摻入工業明膠對豬頭肉、豬拱“掛凍”,共計生產90余噸,銷售金額155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姜宏戰、劉明光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姜宏戰情節嚴重,劉明光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姜宏戰、江崇雪購入、使用工業明膠作為生產原料或摻入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孫振江等六人明知配方、原料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參與經營、管理、生產、銷售活動,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姜宏戰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二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劉明光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江崇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振江等六人八年至五年零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十萬元至八萬元不等罰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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