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7-05-09 09:27:05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對于實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干補償的,應當征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同意。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納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范圍。
補償方案應告知被征地人
我省提出,市、縣(市)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事項外,應當一并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可以申請協調、裁決、聽證和行政復議的權利及申請期限和受理機關。
對于實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干補償的,應當征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同意,在《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中注明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并由各方共同簽字確認。
補償標準至少5年調整一次
我省提出,要完善征地補償標準調整機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報省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并適時作出調整,至少5年調整一次。
此外,我省還將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各市、縣(市)要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納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范圍。
對補償有異議可提出申請
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我省提出要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機制。意見明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等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實施征地的市、縣(市)政府提出書面協調申請。被申請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協調,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協調不成的,應當在書面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政府申請裁決。
此外,如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有異議,可以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實施征地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
原標題:山東新政規范征地管理工作 征地補償分配由村民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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