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5-20 07:48:05
5月19日,我國首部專門針對住房租賃和銷售的法規——《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立法的目的在于規范住房租賃和銷售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
據統計,我國約有1.6億人在城鎮租房居住,主要是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等。意見稿中,對保護承租人權益著墨頗多,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權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規定。
為減輕承租人集中支付租金的壓力,征求意見稿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當按月支付租金。對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征求意見稿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對于當事人簽訂三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的,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要給予相關政策支持。對于住房租賃企業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于三年。針對二房東轉租他人住房違規經營等市場亂象,征求意見稿規定,轉租住房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對于自然人轉租住房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征求意見稿強化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住房行為的監管。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當在十日內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住房及每套住房價格,并對外銷售。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住房的,實行現售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發布虛假廣告、哄抬房價、捂盤惜售、價外加價、一房多售、捆綁銷售等12項禁止性行為的,可依法處以暫停網上簽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措施。
為加強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征求意見稿也作了具體規定。
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捏造散布不實價格信息、炒賣房號、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捆綁收費、賺取差價、違規提供購房融資、為當事人規避稅費提供便利等11項禁止性行為。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給予暫停合同網上簽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
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賃和銷售,以及旅館類住宿服務,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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