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導報
2017-07-27 10:06:07
魯網7月27日訊 前段時間,為進一步促進依法、高效、和諧征地,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力主解決征地程序執行不規范、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作為《意見》起草方,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自去年6月始,就啟動了《意見》起草工作,在省內外調研基礎上形成初稿,而后三次在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并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研究、溝通和吸收,最終送省法制辦審查通過后報請省政府同意印發實施。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劉魯向各界介紹,《意見》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促進依法征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主線,并提出四項新舉措:嚴格規范征地程序、完善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機制和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經濟導報記者發現,四項新舉措中均有維護民眾合法切身利益的條文。
劉魯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保障農民權益作為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讓農民群眾分享更多的改革紅利。《意見》的出臺,正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群眾工作落到實處,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之舉。
將協調爭議寫入公告
經濟導報記者發現,在規范征地公告程序方面,《意見》增加了“一并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申請協調、裁決、聽證和行政復議的權利及申請期限和受理機關”的內容,還進一步強調了公告和公示材料要在省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中予以網上公開。
為切實解決征地工作中常常遇到的被征地農戶或者相關權利人無法參加附著物清點、調查、確認的情形,按照依法依規、便民利民的原則,在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收益權的前提下,《意見》提出三種解決方式,即:委托他人代理調查確認方式;參與調查各方先行清點調查共同見證確認,再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戶或者產權人方式;委托公正機構對清點調查結果進行公證,再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戶或者產權人方式。
針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尚無上位法可依的局面,《意見》要求地方政府先行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再實施征地,增加了“在實施土地征收時,涉及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筑設施成片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視為征地清點、確認材料”。
劉魯指出,《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對征地程序已有明確的要求,上述條文是《意見》對征地實施工作中重點環節和群眾關注的重點問題進行的明確。
確保安置資金足額到位
補償安置政策因事關被征地群眾的合法財產權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省國土資源廳征地管理處處長李英介紹,征地補償費包括兩部分,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者執行2015年省政府批復實施的征地區片地價標準;后者的補償標準,由市級政府制定報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同意后實施,還應適時作出調整,至少5年調整一次。
而在被征地群眾安置方面,劉魯坦言這些在國家和省現行文件中都有要求,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執行不夠理想。所以“《意見》進一步強調綜合運用貨幣、農業、留地、社會保險、產權調換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眾生產生活。”
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方面,劉魯指出,在部分項目征地中存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項目建設指揮或者項目建設單位直接撥付的問題,不符合現行財政管理制度。故《意見》提出“市、縣要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爭議化解重心下移
征地一向是社會矛盾多發地帶,《意見》要求各地在征地實施前,要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劉魯在解讀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機制方面,強調了法制化的助力。“針對征地行政復議案件中,爭議解決難度大,救濟效果不理想的實際,今年年初,國土資源廳與省法制辦共同提出了行政復議制度改革的設想。”劉魯透露由于法制辦的參與,《意見》在法制框架內完善了征地爭議調處機制。
劉魯指出,《意見》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現行征地矛盾化解機制改革并規范。《意見》根據《行政復議法》《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爭議事件按照“發現在初始、消滅在萌芽”、“誰作為、誰應訴”的原則,對征地實體和程序的訴權進行了劃分,明確了協調、裁決、聽證、復議的申請主體、申請期限和受理機關,實現行政爭議化解重心下移,行政救濟及時、有效,進一步規范基層征地行為;明確了“對履行征地程序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別向本級政府或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政府批復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上述舉措,切實保障了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此外,為推進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征地信息公開的原則、主體、重點和內容。
《意見》進一步強調市、縣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責任主體,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配合做好征地有關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征地有關工作,確保征地依法有序進行。劉魯指出,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還需要履行公告、勘測調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撥付征地補償費、組織報批、批后公告、交地共九項程序。
劉魯介紹,《意見》全面提升征地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讓被征地農民獲得更多的權益保障,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加快經濟文化強省建設做出新的更大貢獻。(經濟導報記者 杜楊 濟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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