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2-23 20:50:02
齊魯網濟南2月23日訊(記者 曹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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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山東省司法行政網獲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司法廳印發《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魯司〔201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就做好我省律師調解試點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實施意見》指出,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和法治山東建設的規劃要求,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律師職能作用,通過先行試點再全面推開的方式逐步開展律師調解工作,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全省社會和諧穩定。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要遵循依法調解、自愿調解、調解中立、調解保密、便民高效、積極穩妥、協作配合等原則。
《實施意見》要求,律師協會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中心和各律師事務所依法建立的調解工作室是負責律師調解的組織形式。規定了律師調解工作室及律師調解員的設立條件及工作職責。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建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各級人民法院在名冊中選聘特邀律師調解組織和特邀律師調解員并予以公示。要求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事務所分別設立律師調解室,作為律師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的場所。律師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一般在律師事務所調解室或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的律師調解室進行;人民法院的特邀律師調解員可以在法院律師調解室開展調解工作。
《實施意見》強調,調解案件范圍為各類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調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指派、當事人自行申請四種,對主持調解的調解員數量、調解員更換、調解檔案制作、調解期限以及四種工作模式下達成調解協議與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工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經律師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可以向特邀律師調解組織所在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
《實施意見》指出,法院委派、當事人直接申請的調解案件,可以按照有償、低價原則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調解費,調解費的收取標準和辦法由省律師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標準不超過法院應收訴訟費的50%。收取調解費必須雙方自愿協商,律師調解組織、律師調解員不得采取強迫、要挾、欺詐等方式收取。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的調解案件,不得收取調解費,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或者補貼方式解決。
此外, 《實施意見》還要求,全省要于2018年3月底前穩步開展試點工作,4月底在全省全面推開。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作領導協調小組,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溝通協調,統籌安排工作。各地律師協會要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實施,建立律師調解案件管理系統,規范工作行為,定期組織培訓、論壇、研討等活動,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對違法、違規、違紀調解的律師進行相應的處分和處罰,對調解名冊成員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實行退出機制。要及時總結好做法好經驗,對工作及先進典型加大宣傳力度,為律師調解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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