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1-30 17:07:01
最近,一篇標題“2018國家公職人員喝酒開車可直接開除,子女發展都受限!”的微信文章占據了朋友圈,經記者多方核實發現,此文涉及到的《關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中增加被處罰人有關信息采集項目的通知》(下文稱通知)實為2016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發文件,文號為公交管〔2016〕260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機動車駕駛人實施交通違法行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交通違法作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的政治面貌和職業信息將被調查,涉及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將被通報紀檢監察機關。該文并非2017年12月18日所發,也非2018年1月1日起才執行。
那么,對于文中提到的公職人員喝酒開車可直接開除這種情況現實中會不會發生呢?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務員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或雖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免于刑事處罰的可以不開除公職。被處緩刑以上責任刑罰的(包括緩刑)一定開除公職。
《通知》規定“十大類”交通違法行為:酒駕醉駕、無證駕駛、準駕車型不符、駕駛拼裝改裝或報廢車輛、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或標識、套用機動車號牌、脫保、超速50%及以上、貨車超載30%以上、客運車輛超員。
所以,公職人員發生以上違法行為并且入刑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可直接被開除公職。實際上《通知》中“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職業信息的采集項”不是針對公職人員,新增的職業信息一項,除了公務員,也包括公安民警、職員、工人、農民、自主經營者、軍人、武警、教師、學生、港澳臺胞、華僑、外國人、外來務工者、不在業人員等。
對于文中提到的“子女發展受影響”可以歸為酒駕帶來的其他隱形處罰,由于我國在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考、參軍入伍等方面,都要進行政審工作,醉酒駕駛行為列入刑法處罰范圍,被政審人及其近親屬一旦因為酒駕被判處拘役(即已經觸犯刑法),將對被政審人產生一定程度影響。
對于《通知》解讀可以通過人民網的一個圖解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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