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0-15 15:55:10
齊魯網10月15日訊 10月15日,記者從山東省政府網站了解到,為了加強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通知。細則中提出,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制,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移送有權實施責任追究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已退休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
考核結果與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履職評定掛鉤
細則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細則》對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等全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需要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均給出了清晰而明確的界定。
細則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督查督辦制度,不定期組織督促檢查。把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審計內容,在審計中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和相關改革任務推進、財政安全生產預防以及應急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有關安全生產項目的資金保障以及項目落地等情況開展監督。
建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把本地的安全生產情況納入本級黨委和政府重要工作情況通報內容,每季度向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通報1次安全生產情況。嚴格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并延伸巡查下級黨委、政府部門和下級所轄區域及重點企業,推動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考核、獎懲、使用的重要參考。
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每年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考核結果與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履職評定掛鉤。在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并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
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干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委和政府
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
細則指出,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建設、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委和政府,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對本地、分管行業(領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有效解決,負有領導責任的。
(六)對打非治違不力,本地和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連續發生違法違規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七)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在相關規定時限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市、縣(市、區),按照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等有關規定,約談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紀委監委核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和責任清單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
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
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退休都應問責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制,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移送有權實施責任追究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已退休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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