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8-12-02 00:06:12
11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打包修改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四件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于2016年7月22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實施兩年來,對提升我省大氣質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針對我省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環節,《條例》修改時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采取中止供電的措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條例》對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污染控制裝置,達標排放提出明確要求: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接受排氣污染檢測。同時授權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針對當前部分領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氣象條件差、重污染天氣多發的實際問題,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授權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依法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的規定,將《條例》中“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兩種違法行為納入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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