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9-25 18:42:09
齊魯網·閃電新聞9月25日訊 2020年9月25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胡德華等1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判處胡德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與前罪強奸罪、搶劫罪未執行完的刑罰并罰,判處侯蘭珠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王義波等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五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應判處罰金。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責令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凍結、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產、車輛、存款及物品,予以沒收、折抵財產刑或依法處置。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德華自1979年以來多次被判處刑罰、勞動教養,逐漸累積出社會惡名。1996年4月1日,胡德華糾集侯蘭珠等十余人實施了槍擊致被害人馮國勝死亡一案,在社會上產生惡劣影響。1996年12月,胡德華因犯搶劫罪、流氓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2001年被保外就醫。出獄后,胡德華不斷吸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尋釁滋事、聚眾斗毆、介入他人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實施多起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強攬工程等違法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
2002年5月,被告人胡德華帶領侯蘭珠等十余人到山東大學興隆校區施工現場,聚眾滋事、阻撓施工,敲詐勒索工程施工方。后胡德華又多次敲詐勒索他人、非法插手他人工程糾紛,并強攬多個工程,逐漸在濟南市區建筑工程行業產生威懾力。被告人侯蘭珠、張慶強、王義波、王群策、王魁友、趙爾國、鄭國權、趙繼祥、趙國增、田長新、王兆剛、趙子成、趙金濤等人陸續投靠胡德華,并以胡德華柳行小區、逸東花園的住所為據點長期聚集,接受組織領導、指揮,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胡德華為組織、領導者,侯蘭珠、張慶強為骨干成員,王義波、馮瑩為積極參加者,趙爾國、趙國增、田長新、王群策、趙子成、鄭國權、趙繼祥、趙金濤、王兆剛、王魁友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組織崇尚暴力,15名成員中11人有犯罪前科,組織成員定時聚集,向組織匯報工作進度,聽從組織指揮、調度,組織成員要絕對服從胡德華組織領導,胡德華對組織成員要求嚴格、賞罰分明,組織、領導成員為組織利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通過獎勵表現好的成員和開除少數違反組織紀律的成員,不斷強化組織紀律和內部規約,樹立胡德華組織、領導者權威。
該黑社會組織利用組織惡名和強勢地位,通過有組織的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非法獲利40余萬元,通過有組織地強攬工程、參與或合伙承攬工程等方式,獲取數百萬元的經濟利益,以給組織領導者過生日為由,以收受禮金方式獲取高額經濟利益。該組織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其中胡德華、馮瑩名下房產6套,汽車3輛,銀行存款864萬余元。該黑社會組織將所獲部分經濟利益通過犯罪后分贓、發放工資獎勵、分配工程利益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資助,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促進組織壯大。該黑社會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的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威脅恐嚇、聚眾滋擾等方式實施敲詐勒索5起,數額巨大;通過持兇器隨意毆打、聚眾造勢等方式實施尋釁滋事6起,致2人輕傷、2人輕微傷,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為強行索取債務,糾集多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實施非法拘禁1起;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利用組織威懾力,逼迫他人退出工程,實施強迫交易1起;利用組織惡名和強制地位,插手他人糾紛,擴大非法影響,實施持械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非法插手他人糾紛,實施違法行為4起。該黑社會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對多名被害群眾及被害人親屬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被害人合法權益遭受違法犯罪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影響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生產秩序,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插手工程建設,在濟南市區建筑工程領域形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胡德華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胡德華作為組織、領導者,依法應當對該犯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閃電新聞記者 馮尚尚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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