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28日訊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濟南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于2019年10月1日起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濟南鐵路運輸中院下轄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和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兩個基層法院,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濟南市區縣政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10區人民政府、2縣人民政府和2管委會為被告);青島鐵路運輸法院根據當事人的選擇,受理青島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以兩個基層法院的上訴案件。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濟南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619件,結案1498件,結案率92.53%。其中共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338件,審結1217件,結案率為90.96%,一審服判息訴率為77.4%,平均辦案天數為69.82天。濟南鐵路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947件,位于全省基層法院首位;青島鐵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391件,在全省位列前十,在青島市基層法院中位列第一位。中院受理行政案件281件,結案率為100%,其中,發回2件,改判4件,發改率為2%,在全省17個中院中處于第2位。中院平均辦案天數22.92天,居于全省首位。申請再審案件數50件,無提指發改案件,二審服判息訴率為82.21%。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案件296件,敗訴率24.32%。其中,濟南鐵路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案件數為216件,行政機關敗訴率為24.97%;青島鐵路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案件數為80件,行政機關敗訴率為22.7%,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1月28日,濟南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召開行政審判新聞發布會,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級高級法官劉萬峰發布《濟南鐵路兩級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濟鐵中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李寧發布了10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張某訴濟南市某區政府行政批復案
2019年5月,某制藥有限公司員工張某在進行化學處置時發生爆炸,造成右手受傷并截肢,直接經濟損失約6.1萬余元。后經事故調查組作出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性質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張某操作不當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并附有簽字表及技術分析報告,專家組由制藥公司高級工程師趙某某、工程師王某某、律師姚某某組成,三人均簽字確認。2019年9月,區政府作出《批復》,同意該事故調查報告。張某不服,提起訴訟。
濟南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本案事故調查組將技術分析報告作為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證據,應視為事故調查行為的延伸,亦應遵循回避原則。技術分析報告作出專家中,有兩人為制藥公司員工,制藥有限公司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由其員工作出技術分析報告違反了回避原則。故對該技術分析報告不予采信,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主要證據不足,遂判決撤銷案涉批復,責令區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區政府不服,提起上訴,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予以維持。
事故調查報告是及時、準確查明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明確責任,使責任人受到追究的重要依據。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要求要求事故調查行為亦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符合社會公平理念,如行政行為違背該原則和理念時,行政機關有義務及時、有效的彌補。
趙某某訴濟南市某區政府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案
2007年6月,濟南市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濟南市某區某居民委員會集體土地,趙某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2007年6月,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公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趙某某未在規定期限內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2019年10月,區政府向居委會作出《限期交出土地決定》,限其將已被征為國有的土地騰空并交付區政府。居委會依據該決定,向趙某某作出《收回土地決定》,決定收回其位于該社區現實際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趙某某不服,提起訴訟。
濟南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區政府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決定》行政相對人雖是居委會,但是交出土地的義務主體是涉案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即本案原告趙某某,故趙某某與《限期交出土地決定》存在利害關系,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本案中,區政府在作出《限期交出土地決定》前未告知趙某某、未聽取其陳述、申辯;在該決定作出后未依法向趙某某送達,且沒有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違反正當程序原則,遂判決撤銷《限期交出土地決定》。區政府不服,提出上訴。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予以維持。
正當程序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程序正當也是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本案從正當程序角度入手,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其典型意義在于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用程序限制和規范公權力,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張某某訴濟南市某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2005年9月,張某某與濟南市某區某村村民張某衛登記結婚,戶籍隨之遷至該村。此后,因該村位于征收范圍內,其所居住的房屋被拆除。2010年12月,張某某與張某衛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后,戶籍未遷出。2017年8月,該片區指揮部發布了村民安置政策。同日,該村召開村兩委及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結婚不滿15周年離婚的媳婦,不享受安置政策”。之后,指揮部一直未與張某某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張某某向濟南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一審判決區政府履行對張某某的安置補償責任。區政府不服提起上訴。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障戶有所居是行政機關補償安置時應遵循的原則。對張某某而言,她在嫁入某村后,其居住權益可能會因征地拆遷受到影響。如確有受到影響,行政機關有責任也有義務保障其基本居住權益不受侵害。張某某以其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要求享受安置補償待遇,區政府應按照張某某的戶籍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是否在該村,是否履行了應盡的村民義務,是否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受了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補償,或在城鎮中享受了福利性購房等多項考量因素予以全面審核。在查清具體情況的前提下,再履行補償安置職責。具體而言,應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決定是否給予張某某安置補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農村情況較為復雜,行政機關經過長期的工作積累,對于轄區內居民的生產生活狀況有著比較全面的掌握。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在裁判文書中確定了對“離婚婦女”等特殊群體在補償安置時應予考量的因素,要求行政機關根據考量因素予以調查、審核,決定是否給予安置補償,體現了尊重行政機關首次判斷權的司法理念,在查清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切實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王某某等訴濟南市某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行政復議案
2018年4月,濟南市某區管理委員會下發通知,通知內容為“征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規定了拆遷安置范圍、安置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過渡安置和搬家費用、獎勵政策等內容。王某某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之內,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實施辦法》。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管委會作出的通知。王某某等不服訴至法院。
濟南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實施辦法》對安置及補償的類型、方式、標準等與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且直接作為對被征收人補償的依據,所以雖名為實施辦法,實際是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征收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實施辦法》作為補償依據,應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該《實施辦法》未向被征收人征詢意見而直接下發下級機關予以執行,程序違法,本應撤銷。但由于征收項目用途為交通運輸用地,有利于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生活狀況,且征收所涉絕大部分村民已經根據該實施辦法簽訂了補償協議,房屋也已被拆除,從保障已形成權利義務的穩定性和維護公共利益的方面考量,判決確認實施辦法以及復議決定違法。
在集體土地征收實踐中,征收程序不規范、征收信息不暢通的情況時有發生。人民法院應當以行政行為是否直接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為標準,而非單純以行為名稱為標準,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本案對于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行為,促進征收信息公開透明,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
楊某某訴某縣政府行政賠償案
楊某某自1991年,在徒駭河某段河道內建設2個蔬菜大棚。2018年11月24日夜間,楊某某的2個蔬菜大棚被某縣政府強制拆除,該拆除行為已于2019年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楊某某據此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令縣政府賠償其損失69萬余元。
濟南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蔬菜大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系違法建設,且楊某某沒有證據證明屬于合法建設,故對其賠償主張不予支持。但建設蔬菜大棚所用建筑材料、棚內可移動利用設施、物品及種植的蔬菜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予以賠償。因蔬菜大棚于夜間被拆除,雙方均無法證明損失情況,客觀上亦無法對拆除時可回收建筑材料及其他財產損失等進行評估。在此情況下,該院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綜合考慮大棚的占地面積、蔬菜的種植密度、平均產量、成熟周期、強拆時的收購價格,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5 000元。縣政府不服,提出上訴,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予以維持。
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設進行拆除時并非可任意為之,而是應當遵循比例原則,采取損害較小的時間、手段予以拆除。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依法保護當事人因違法建設被拆除造成的合法財產損失得到賠償的權利,充分體現了有權必有責、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的法治理念,有利于化解雙方對立情緒,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王某訴濟南市某區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案
2018年3月,濟南市某區建設指揮部下發《通知》,對某片區開始地上物拆遷工作。2019年8月1日,王某向區政府申請公開該《通知》中,關于此次房屋拆遷行為的相關依據、文件、手續及補償標準的相關信息。區政府收到該申請后,向其轄區內街道辦、住建局等單位開展調查詢問工作。上述單位均表示不掌握相關信息。區政府遂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其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區政府制作或保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不屬于該機關負責公開。王某不服,提起訴訟。
濟南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指揮部《通知》中載明的信息可以初步證明區政府可能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保存了相關信息,區政府并未說明該指揮部是否為其組建的臨時機構,也不能對其不具備相應職責進行合理說明,在此情況下,區政府又主張已盡合理檢索義務,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其僅向有關單位進行函詢,未向指揮部函詢,也未提交其在本機關內部進行信息檢索的證據,不能證明已按照原告初步舉證的線索指向為依據窮盡檢索、查找義務。《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主要證據不足, 遂判決予以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答復。區政府不服,提起上訴,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予以維持。
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對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義,公民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應當予以充分保護。本案對于法院審查行政機關同時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與“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以及該兩種情形混用的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高某某訴青島市某區某村民委員會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案
2018年8月,青島市某區某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表決通過補償方案,對該村全體村民的房屋及附屬物進行改造。2020年1月,村委會向村民高某某作出并送達《限期交回土地通知》,通知高某某于收到該通知之日起3日內自行搬離并拆除案涉房屋,將所占集體土地交給村委會。高某某對該《限期交回土地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青島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本案中,某村委會為完成村莊搬遷改造工作,對高某某作出《限期交回土地通知》收回其所占集體土地,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故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村委會作出《限期交回土地通知》,但未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違反法定程序,遂判決撤銷該《限期交回土地通知》。
村民委員會的村民自治權受法律保護,對村民委員會實施的村民自治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般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某村委會為完成村莊搬遷改造工作,對高某某作出《限期交回土地通知》收回其所占集體土地,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故本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審查。
李某某訴青島市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強制案
2019年11月,青島市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經調查,認定李某某位于某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翻建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破壞自然資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先后作出并送達《責令拆除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責令、催告李某某限期自行拆除翻建房屋。李某某未按期自行拆除房屋。執法局向李某某作出并送達《代履行決定書》,決定實施代履行。李某某對該《代履行決定書》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青島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本案中,執法局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作出《代履行決定書》,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行政機關實施一般強制執行行為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程序進行,代履行系強制執行的特別程序,不受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限制。對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本案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代履行系強制執行程序中的特別程序。
青島某工程公司訴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某市政府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案
吳某某在青島某工程公司處從事環衛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吳某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予以認定工傷。工程公司對該決定書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工傷認定。工程公司對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青島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與工程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接受原告工作安排,為原告提供有償勞動,與原告客觀上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故在事實上與原告成立勞動關系。吳某某是否為臨時用工,不影響其與原告之間勞動關系的成立。法律并未禁止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從事勞動,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亦應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因此,原告關于吳某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系季節性臨時工,雙方屬勞務關系,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伴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繼續發揮余熱已經成為社會的趨勢。因為老年人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往往并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當他們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用人單位會以各種借口推脫責任。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依法保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臨時用工的合法權益。
楊某某訴青島市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2019年7月,楊某某向青島市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郵寄信函,告知其居住的房屋二樓室外公共走廊安裝了一扇鐵門,影響了其日常生活和正常通行,阻隔了消防通道,請求依法拆除該鐵門。執法局接到楊某某的函告后,未對申請回復。楊某某不服,提起行政不作為之訴。
青島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某區執法局具有對在居民住宅區的公共區域設置障礙物的行為調查處理的職責。但該局在接到楊某某申請后,僅去街道辦事處調查了解情況,未在法定期限內對涉案鐵門情況進行調查,也未對楊某某進行答復,構成行政不作為。遂判決某區執法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對楊某某反映的問題依法履行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居民在住宅區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現象時有發生。執法部門對居民住宅區的公共區域卻有不同的理解,特別是對樓內公共走廊是否納入查處范圍有爭議,這些模糊領域職責不明晰會造成不同部門之間推諉扯皮,影響政府公信力。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認為居民住宅區的公共區域既包括樓外公共區域,又包括樓內公共區域,故在樓內開放性的公共走廊私搭亂建、私自圈占公共走廊等行為,依法應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