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9日訊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勞動力市場更加活躍,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持續多發。據統計,山東法院2018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34249件,2019年審理37782件,2020年審理36103件。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維護勞動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社會保險費以工資形式發放至勞動者個人,法院判決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法定繳費義務。
2008年,德州某生態環境分局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書補充條款》第一條約定,因李某原勞動關系在某童鞋廠,原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無法辦理轉移手續,經雙方協商,自2008年3月起,某生態環境分局應承擔的李某養老保險金,由每月隨工資發放給李某,由李某自行到應繳納單位繳納。工作期間,自2008年3月至2018年12月,某生態環境分局向李某實際發放工資125452元,向李某發放養老保險金單位應繳納部分44362元。2020年6月19日,某縣社會保險中心向某生態環境分局下達社會保險費限期補交通知,責令某生態環境分局于2020年6月25日前補繳社會保險163969.34元及滯納金。2020年6月19日,某生態環境分局通知李某退還隨工資發放給其的養老保險單位應承擔部分44362元,后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確認某生態環境分局、李某于2008年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補充條款》第1條無效,判決李某返還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單位承擔部分的養老保險費44362元,并駁回某生態環境分局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關于“李某返還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單位承擔部分的養老保險費44362元”的判項,維持一審法院其他判項。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承辦法官郝帥認為,“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不以雙方約定而自然免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案涉合同條款因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而無效。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合同無效,也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某生態環境局自2008年以來,十幾年時間里基于無效的勞動合同條款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發放給勞動者,其在十幾年后以合同條款無效為由,要求返還十幾年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有悖誠實信用和法的正當性原則,對此不應予以支持。"
閃電新聞記者 馬銳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