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3日訊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環境日新聞發布會,發布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與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某礦業有限公司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內蒙古自治區克什克騰旗人民政府于1999年設立了黃崗梁自然保護區(2004年升級為區級自然保護區)。2007年9月16日,國土部門向內蒙古某地質測繪院頒發了探礦權證書,該探礦權所在區域大部分位于黃崗梁自然保護區。2010年5月14日,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和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探礦權轉讓合同》,約定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將涉案探礦權轉讓給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的公司名下。2012年5月,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某礦業有限公司。2012年6月25日,內蒙古某測繪院與某礦業有限公司簽訂《探礦權轉讓合同》后,經政府部門批準,涉案探礦權于2013年2月1日變更至某礦業有限公司名下。后探礦權停止,雙方發生糾紛,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返還已付價款,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認為,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和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涉案《探礦權轉讓合同》以及內蒙古某測繪院與某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均違反了《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禁止性規定,嚴重背離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理念,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將對自然環境和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損害環境公共利益,依法確認合同無效。探礦權雖已滅失不能返還,但相關權益屬于山東省某測繪院及內蒙古某測繪院。判決:山東省某測繪院、內蒙古某測繪院返還山東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探礦權定金及已經支付的轉讓款。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了《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禁止性規定,嚴重背離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理念。涉案《探礦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將對自然環境和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損害環境公共利益,雖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仍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類似案件審理中,應嚴守環境保護和生態紅線管理制度,嚴禁任意改變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的行為,防止不合理開發資源的行為損害生態環境。
閃電新聞記者 陳志富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