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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布|山東省檢察院發布毒品犯罪檢察治理典型案例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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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19:01:06

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25日訊 6月25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山東省檢察機關毒品犯罪檢察工作情況,并發布了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抗訴后改判重刑 車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5年1月,車某某以販賣為目的從廣東毒販陳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劉某某在陳某某安排下,與吳某某共同乘坐長途客運車將甲基苯丙胺運送至煙臺,在與車某某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現場查扣甲基苯丙胺近2000克。

煙臺市中級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一審判處車某某、劉某某無期徒刑,吳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車某某等人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后,煙臺市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調取上線口供和辨認筆錄,完善證據鏈條;查清車某某另向他人販毒事實,依法追訴。煙臺市中級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一審判處車某某、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吳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煙臺市檢察機關以量刑畸輕為由再次提出抗訴。省檢察院全面審查后支持抗訴,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發表檢察意見,省高級法院予以采納,改判車某某、劉某某無期徒刑。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充分履行主導責任,堅守客觀公正立場,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在依法辦案、監督履職過程中,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完善證據鏈條,追訴遺漏罪行,履行審判監督職能糾正畸輕量刑,并通過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發表檢察意見。兩名主要毒品犯罪分子均被改判重刑,取得良好法律監督效果。


案例二:保護民營經濟 青島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涉案單位青島某外用品有限公司系外商(韓國)合資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帳篷等戶外用品業務,產品主要銷往國外。李某、周某分別系該公司采購部經理、主任。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該公司在未經公安機關備案許可的情況下,從某公司購買鹽酸約20噸,用于公司鋼管除銹生產。2018年11月,膠州市公安局對該公司立案偵查,并對李某、周某采取取保候。2019年10月,膠州市檢察院在對非羈押案件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購買的鹽酸可能用于公司正常生產,遂啟動自行補充偵查取證,通過詢問工作人員、調取會計賬目及物品登記簿,并到生產車間進行實地勘查生產情況及鹽酸的使用情況,查清了該公司購買鹽酸是用于鋼管除銹,屬正常生產行為。2019年11月8日,膠州市檢察院對該案作出監督撤案決定,并聯合公安機關邀請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駐地政府機關有關人員,在該公司舉行檢察建議公開送達暨撤銷案件公開宣告儀式,對公安機關制發規范辦理類案檢察建議,同時對涉案公司提出規范經營類檢察建議。

檢察機關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通過自行補充偵查,在查明涉案企業購買鹽酸確實用于合法生產需要的基礎上,準確適用司法解釋,依法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邀請人民監督員等參與公開聽證,確保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涉案企業為當地知名韓資企業,檢察機關到企業公開送達檢察建議,既體現了案件處理過程中的擔當和人文關懷,又針對涉案公司在生產經營、重大責任事故、環境保護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隱患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堅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堅定了外資企業投資“中國上合示范區”的信心。


案例三:認罪認罰 張某某等販賣毒品案

2018年12月29日,張某某、王某等人購買6千克甲基苯丙胺后駕車到東營販賣。2019年4月1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東營市檢察院審查發現二人共購買了6千克毒品,但只交易了1千克,剩余的5千克去向不明。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時發現二人對交代剩余毒品的去向有顧慮,怕交代的越多判刑越重后,遂向二人告知認罪認罰的權利義務并進行釋法說理教育,二人了解認罪認罰從寬的政策后打消了顧慮,主動供述了5千克毒品的藏匿地點,同時供述了其他同案犯參與販賣毒品的事實,公安機關根據供述查獲了該5千克毒品,同時抓捕了其他同案犯。

檢察機關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結合案情,依法對張某某、王某提出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量刑建議。2020年3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張某某、王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上適用所有案件、所有罪名,但是對重大犯罪案件適用時如何提出量刑建議是工作難點。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強化釋法說理,積極引導偵查,對認罪態度好、積極檢舉揭發同案犯、坦白交代重大犯罪事實的嫌疑人,在量刑時要與其他同案犯及其他未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予以區分,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切實彰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四:相對不起訴 相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2019年秋天以來,相某某在其承包的果園內,非法種植罌粟。2020年4月13日14時許,經群眾匿名舉報,莒縣公安局對現場進行勘查,扣押罌粟1122株。2020年7月13日,莒縣公安局以相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向莒縣檢察院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受理后,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了相某某,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釋法說理。相某某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表示自愿認罪認罰。鑒于相某某非法種植的罌粟尚未成熟即被公安機關鏟除銷毀,未流向社會、危害性較小,其自愿認罪認罰,莒縣檢察院依法對相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為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承辦檢察官到相某某所在村進行不起訴公開宣告,聽取了犯罪嫌疑人、村支部書記、偵查人員的意見,并對到場村民進行了現場說法,使村民充分認識到種植罌粟的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較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時,檢察機關向莒縣公安局提出檢察意見,對相某某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發生在群眾身邊,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將天理、國法、人情融為一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理念,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走進村居社區,通過案例進行現場普法,效果顯著,起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依法提出檢察意見,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行政處罰,實現了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

案例五:打擊寄遞毒品 李某某、王某某販賣毒品案

2019年1月份,經李某某聯系,由王某某提供收貨地址和聯系方式,從緬甸賣家手中購買毒品,使用虛假身份信息,以郵寄快遞的方式將藏有毒品的兩件包裹從緬甸發往陽谷縣。二人取得快遞后被陽谷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抓獲。經拆封檢查,在兩件快遞內發現甲基苯丙胺毒品共計859克。

 本案由陽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陽谷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呈報聊城市檢察院。2020年3月31日,聊城市中級法院以二人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案中,李某某、王某某以寄遞方式將藏有毒品的快遞包裹從緬甸發往山東省陽谷,準備用于販賣。二人均未如實供述自己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王某某前期供述了自己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后又翻供,拒不認罪;李某某企圖以運輸毒品掩蓋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經過仔細審查,分析二人供述與辯解的矛盾點,詳細補強證據,形成縝密嚴謹的證據鏈條,有力駁斥了李某某與王某某的虛假辯解,做到了不枉不縱,精準指控犯罪。

閃電新聞記者 馮詩惠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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