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10日訊 一位網友在問政山東網絡問政平臺留言:藥店在網絡第三平臺銷售處方藥是不是就不需要處方和審方人員了?具體操作有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參考?藥店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可以在網絡平臺銷售處方藥?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很快進行了回復:1.《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應當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等部門制定。目前具體管理辦法正在制定過程中,尚未出臺。 2.《藥品管理法》同時規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3.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無誤,并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應當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藥店通過網絡或者網絡第三方平臺銷售藥品,應當堅持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遵守《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閃電新聞記者 王菁華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