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25日訊 2023年10月,辛希通過幸運電商公司的“幸運”APP軟件在春華商貿公司所屬的“家用電器店”分六次下單購買了某品牌投影儀16臺、某品牌豆漿機2臺,共計18件商品,并通過微信付款的形式共計向春華商貿公司支付貨款2萬余元。但在辛希付款后,春華商貿公司卻虛假發貨,經與快遞公司核實,春華商貿公司所發單號均為虛假單號,辛希未收到任何商品。辛希向春華商貿公司申請退款,一直未予處理。辛希認為,春華商貿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貨款的賠償金;李春華是春華商貿公司的唯一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幸運電商公司作為平臺經營者,沒有幫助辛希追回貨款,應與春華商貿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辛希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濟南歷下法院對這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春華商貿公司返還原告辛希貨款2萬余元并支付貨款三倍的賠償金,被告李春華做為春華商貿公司的唯一股東,對春華商貿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辛希在春華商貿公司經營的店鋪下購買投影儀、豆漿機等商品,雙方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辛希支付貨款,春華商貿公司應當按約向辛希提供商品,但根據物流信息查詢,春華商貿公司發貨的物流單號均為虛假,春華商貿公司并未向辛希提供其所購買的商品,該行為系虛假發貨,構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行為,因此,辛希要求春華商貿公司返還貨款2萬余元并支付貨款三倍的賠償金的主張,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李春華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李春華系春華商貿公司的唯一股東,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應對春華商貿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辛希主張幸運電商公司作為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連帶責任的承擔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平臺的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幸運電商公司作為電商平臺經營者,在糾紛發生時及時建立了糾紛單、違約單,并對案涉店鋪采取了相應措施,已履行了應盡的義務。故辛希主張幸運電商公司作為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濟南歷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網絡購物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加便捷、方便的購物體驗,但網絡購物不同于線下購物的是,商品并不能及時取得,商家往往需要通過物流方式進行發貨,在物流運輸環節中,可能會存在商家虛假發貨的情形。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消費者在網購時應當優先選擇信譽好、評價高的商家,支付貨款后應留意物流信息,發現有虛假發貨情形及時與商家溝通,或求助電商平臺協助解決,必要時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維權時注意留存購買商品的憑證、訂單信息、支付貨款憑證等。作為網絡購物的平臺提供者,電商平臺公司也應當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依法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網絡購物的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經濟健康發展。(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