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1-07-28 06:37:07
原標題:房屋征收中發生了蹊蹺事……
來源:檢察日報
一處房產“許配”兩家,均沒有進行產權登記,而兩位買家竟然憑著各自持有的《房屋買賣合同》,分別與住建部門簽訂了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山東省單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查辦其他案件時,發現這一“蹊蹺事”,于是順藤摸瓜,揪出了相關行政部門在認定“被拆遷人”問題上存在的違法問題,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后,及時維護了實際產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16年9月29日,劉某分別與王某、高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未進行產權登記。劉某去世后,其長子劉某君和次子劉某清起訴王某和高某,要求返還案涉房產,但未獲法院支持。2019年5月,該處房產面臨拆遷。王某、高某憑借各自持有的《房屋買賣協議》分別與單縣住建局簽訂了一份征收補償安置協議。2020年7月16日,劉某君、劉某清向單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單縣住建局與王某、高某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單縣法院經審查,支持了劉某君、劉某清的訴訟請求。
2020年8月,單縣檢察院檢察官在辦理其他行政訴訟監督案時了解到這一發生在房屋征收領域的“蹊蹺事”,同時還聽說,這類情況不止一例。檢察官判斷,單縣住建局在認定“被拆遷人”問題上有可能存在違法問題。通過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的89件同類型案件進行梳理和分析,檢察官發現行政機關對被拆遷房產的實際權屬人認定錯誤的情況普遍存在。
拆遷工作與每個拆遷戶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也關乎社會公共利益。而負責此項工作的單縣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沒有嚴格依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拆遷房產的法定權屬人;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也未能依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在多起拆遷中存在錯誤認定被拆遷人的情形,嚴重損害了實際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據此,單縣檢察院決定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向單縣住建局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建議其提高人員素質、夯實執法基礎,加強對拆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依據相關規定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建筑面積等情況在征收前做好組織調查、登記、認定工作,并將結果予以公示。
單縣住建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十分重視,表示將安排專人專班進行整改,要求拆遷實施主體在拆遷公告階段就到有關部門調取片區內不動產登記情況;在簽訂征收協議時如實際權屬登記人不到場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由實際權屬人出具相關證明或由縣住建局法制科與征收辦派駐人員調查核實,提請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做好拆遷片區內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公示工作。此外,如遇到因繼承、婚姻等導致權屬不清且又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將依職權引導當事人到法院通過析產訴訟解決,解決完畢再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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