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2-07-22 07:17:07
原標題:中國新法學會與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國化
來源:人民法院報
延安時期,隨著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國化也隨著新民主主義革命、法制實踐而逐步形成。在這一歷史進程中,1941年6月成立的中國新法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民主抗日根據地內影響深遠的一個司法專業社團。中國新法學會的成立和有關工作的開展,不僅對推動延安時期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國化發揮了積極作用,或許也可為當下加快構建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提供些許啟示意義。
成立始末
1941年前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民主抗日根據地,不僅遭遇嚴重的財政和經濟危機,而且革命的法制建設亦處于艱難的歷史轉折期。探索中國新的法學理論,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司法制度,以服務革命中心工作、保護一切抗戰人民的利益,顯得尤為迫切。
1941年4月12日,在陜甘寧邊區政府交際處舉行的新法學座談會,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召開的。參加會議的不僅有來自陜甘寧邊區政府、邊區中央局、邊區高等法院主要領導人林伯渠、謝覺哉、雷經天等,還有何思敬、黃松齡、南漢宸、李六如、沈新發等延安各機關學校及對法學有研究的30余名同志。會議就成立中國新法學會的重大意義、新法學會主要任務等進行了研究討論。林伯渠指出:“在邊區新民主主義政府下面,我們要健全革命的新秩序,要完成這個工作,我們應該多多研究舊的法學,從舊的法學中來創造新的內容,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司法。”謝覺哉也認為:“我們所需要的新法律,是適合廣大群眾利益的新法律,今天我們在邊區更具體的來作,將來推行到全國去。”會議推選出雷經天、何思敬、南漢宸、李木庵、沈新發、馮振寰等九同志為中國新法學會籌備人,具體負責招募會員和新法學會的籌備、成立等工作。
新法學座談會不僅囊括了陜甘寧邊區黨、政、軍、學等各機關的主要負責同志,特別是朱德、葉劍英等中央領導人的參會,更是顯示出中共對成立中國新法學會、建立新民主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視和期待。譬如,朱德就指出,“新民主主義司法,要保護一切抗日人民的利益,現在我們所進行的許多抗日活動,在大后方當局多以‘不合法’三個字來限制我們,我們說,中國舊的法律是不適合于中國今天的需要的,我們要合法,便先要有法,我們要批評舊的法律,為建立新民主主義的法律而奮斗。”
為了廣泛動員更多有志于新民主主義司法研究的同志加入,4月17日,林伯渠、謝覺哉、魯佛民、黃松齡、李六如等30名新法學會發起人在延安《新中華報》發表了熱情洋溢的“中國新法學會征求會員啟示”,為中國新法學會公開招募會員,號召凡對于法律有研究及對司法工作有經驗或于革新法制抱有深厚興趣的同志們參加。6月4日,延安《解放日報》刊登“中國新法學會籌備委員會啟事”,稱“本會業已籌備完竣,茲定于本星期日(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楊家嶺大禮堂開成立大會,屆時請各會員出席為盼。”同時言明,“其有未加入本會之同志,只要持本機關或學校團體負責人之介紹信,亦可前往參加,本會一律歡迎,特此登報通知。”
經過精心籌備,1941年6月8日,中國新法學會在延安楊家嶺大禮堂如期召開成立大會,來自綏德警備區士紳參觀團亦全體參會。會上,張曙時同志報告中國新法學會成立意義,雷經天同志報告籌備經過,后吳玉章、范文瀾、何思敬等同志先后對舊法學之本質力予揭露,并對新法學實質詳為闡述。當即通過中國新法學會宣言簡章,并選舉張曙時等13名同志為該會執行委員。
學者群體
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離不開法學理論的創造者。其時,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首府延安,匯聚了以謝覺哉、何思敬、張曙時、李木庵、朱嬰等為代表的一批革命法學家。共同的革命理想和相同的抱負,使得他們通過中國新法學會這一研究型組織得以緊密結合起來。作為延安時期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國化的創造主體,他們在教育背景、工作閱歷等方面具有較為明顯的群體特點。
其一,深受中國傳統文化的熏陶。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延綿數千年,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血脈。中國新法學會的主要成員,在幼年時期基本上都接受傳統思想文化的啟蒙和教育。譬如,魯佛民自七歲起開始讀四書五經;張曙時8歲時,家里就為他專門聘請私塾老師;李木庵自幼勤奮好學,在家鄉讀私塾,15歲考中秀才,后赴長沙岳麓書院讀書。可以說,幼年時期優秀傳統文化的浸潤,使得他們在走上革命道路之后,能夠比較容易地將馬列主義同中國傳統文化結合起來,進而在推進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國化中體現出更多中國特色和中國氣派。
其二,接受過近代高等教育。延安時期,大批懷揣報國信念的知識分子紛紛奔赴延安。比如,張曙時、魯佛民、李木庵都是延安時期黨內資深法律專家,張曙時早年求學于兩江政法學堂,魯佛民畢業于山東政法學堂,李木庵在京師法政專門學堂學習并留校任講習。又如,朱嬰、王懷安、任扶中分別畢業于朝陽大學、四川大學法學院和河南大學法律系。此外,一些人還有國外求學的經歷,如著名哲學家、法學家何思敬曾在日本留學十余年。這些人在接受高等教育或從事革命工作的過程中,有意識地閱讀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為以后致力于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研究獲得了理論積淀。
其三,從事過司法實務工作。比如,謝覺哉早在大革命時期就參與起草大量革命法律法規;長征到達陜北后,謝覺哉成了陜甘寧邊區法制建設,特別是司法工作的主要領導人。再比如,李木庵先后出任廣州地方檢察廳、福建閩侯地方檢察廳檢察長,又到京津一帶做過律師;1940年到延安后,歷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長、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魯佛民在加入中國共產黨前也當過律師。來延安后先是于1938年到邊區政府秘書處任秘書,分管對外文件和法院工作,1943年出任邊區政府法制委員會委員,兼邊區銀行法律顧問。
總之,以李木庵等人為骨干成員的中國新法學會,匯聚了當時一批系統地接受過現代西方法學教育,并長期從事司法實務,同時又對中國傳統文化有著深厚感情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家。為了實現革命理想,他們試圖突破蘇維埃時期的司法傳統以及南京國民政府司法理論話語,建立一套全新的符合陜甘寧邊區實際的新民主主義司法體系。
重要成果
受制于司法檔案的限制,我們無法全面揭示延安時期中國新法學會之于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國化的獨特貢獻。但誠如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在新法學座談會上所期冀的那樣,中國新法學會應該朝著“幫助政府擬定新法律條文”“幫助奠定邊區新法律與新司法制度的基礎”“創造與培養大批司法干部”三個方向努力。就此而論,中國新法學會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推進了陜甘寧邊區的立法工作。法律供給不足嚴重地制約著邊區的司法運作,這是不爭的事實。為此,抓緊時間幫助邊區政府草擬各種法律法規,解決邊區“無法可依”的局面,成為中國新法學會的首要任務。其實,1941年《新法學會宣言》就公開承諾,“本會認為有制定成文法、民、刑、商、勞以及其他各種法律之必要,本會愿在這些方面,悉心探討,求有心得,提供意見或起草法規,以備政府采用。”從司法實踐看,在1941年10月召開的邊區第一屆司法會議上,中國新法學會仲鯤、焦勝桐等5名同志向大會提交“請政府頒布民刑訴訟等法規條例,以適應新民主主義之政治建設案”。而隨著李木庵出任邊區高等法院院長一職,邊區的立法進程明顯得以提速。李木庵任職期間,先后草擬各級了各級法院組織法、部分實體法及訴訟程序法等法規草案,使邊區的司法審判有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推動陜甘寧邊區新型司法制度的建立。中國新法學會成立伊始,即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勞動法、土地法等小組,由會員自由選擇參加,然后分組進行部門法的理論研究。此外,1941年10、11月,中國新法學會朱嬰、魯佛民相繼在延安《解放日報》發表“邊區刑罰的特點”“對邊區司法工作的幾點意見”等理論文章,就建立新民主主義司法制度進行探討。顯然,這些為中國新法學會開展工作做好輿論和理論上的準備。
中國新法學會的成立,是延安時期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國化的研究起點,目的就是要探索適合邊區實際的人民司法制度。比如,在1941年召開的新法學座談會上,何思敬提議建立邊區的人民陪審制度,以實現群眾有序的政治參與。又比如,李木庵、朱嬰、魯佛民從防止審判機關的武斷專行出發,認為法院只能管審判不能管檢察,因而極力主張在邊區建立獨立的檢察機關。再比如,在李木庵的推動下,以民事調解、刑事和解為主要內容的恢復性司法制度在邊區得以建立,等等。就此而論,中國新法學會無疑作出了積極努力。
總的來說,戰時環境下司法干部嚴重短缺。為此,培養大批新型司法干部就成為中國新法學會重中之重的工作。1942年4月19日,由中國新法學會舉辦的業余法律學校開學。學校校址設在延安市公安局,張曙時、李木庵分別擔任正副校長,朱嬰負責教務工作。該校分高級初級兩班,高級班學民事法課程,初級班學行政法課程,學業期限為3年。開學典禮當天,謝覺哉、柳湜、賀連城、張曙時、雷經天、李景林等均出席參加,學生計有50余人。除上課外,學校每月還舉行兩次公開演講,聘請何思敬、艾思奇等擔任。此外,考慮到司法干部的培訓需要專業化的教育機構,朱嬰還建議在中央設立專門的教育機構,如在延安大學設立法學院,以培養專門法律人才。
歷史局限
中國新法學會成立于1941年6月8日,公開宣告停止活動的時間尚需借助司法檔案進一步考證。但可以肯定的是,在1943年延安整風、審干的大背景下,以李木庵、朱嬰等人為主要成員的中國法學會受到批判,甚至被污蔑為“別有用心”,而隨著李木庵、朱嬰等核心成員的離職,基本可以大致推斷出中國新法學會的結束時間是1943年底。
盡管中國新法學會前后僅存在兩年多時間,但誠如前文所述,其在推進延安時期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也不否認,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中國新法學會也會帶有歷史的局限性。比如,在建立審級制度方面,新法學會主張實行三級三審制。此舉盡管有助于保障當事人訴權,但卻無形中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再比如,新法學會強調應該淡化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傾向于走司法正規化、專業化改革之路。凡此種種,雖然出于一種法治理想,但忽視了陜甘寧邊區具體的社會環境,和邊區人民脫節。就此,謝覺哉在其日記里指出,“新法學會是十足的舊法學會,舊的法學,這里不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在陜甘寧邊區新型司法模式的創立中,以李木庵、朱嬰、張曙時為代表的中國新法學會所提倡、推行的司法改革實踐盡管一度被否定,甚至在1943年司法大檢討中遭到來自雷經天等人較為激烈的批評。但事實上,這種不同司法理念之間的沖突和碰撞并未以“東風壓倒西風”或者“西風壓倒東風”的形式告終。相反,他們的部分具有進步意義的司法觀念被整合進了新的司法體系,共同構成了新中國司法的革命傳統。
(作者分別系西北工業大學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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