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2-09-09 09:26:09
原標題:罪行抑或義舉
來源:人民法院報
施劍翹 資料圖片
“義俠”為父復仇
施劍翹,安徽桐城人,原山東軍務幫辦兼第二軍軍長施從濱的女兒。1925年,北洋直系軍閥孫傳芳為了擴大地盤,引兵進犯山東省。山東督辦張宗昌派施從濱率部迎戰(zhàn),因孤軍深入,施從濱在皖北固鎮(zhèn)兵敗被俘。盡管周圍不少人替施從濱求情,可孫傳芳還是殺了施從濱,并將其首級懸掛在蚌埠車站前的一根木桿上,暴尸三天,不準施家人前來收尸。
施劍翹聽聞噩耗,悲痛萬分,潛心為父復仇。經(jīng)過一系列周密準備后,1935年11月13日,施劍翹在天津居士林成功刺殺孫傳芳。事成之后她并沒有逃走,將隨身攜帶的《告國人書》拋撒一地,說明自己刺殺孫傳芳是為父報仇,而后從容不迫地等待警察將她帶走。
法網(wǎng)人情
1935年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施劍翹有自首情節(jié),但未采納“情可憫恕”一節(jié),判處施劍翹有期徒刑10年。這個結(jié)果,施家認為量刑太重,孫家則認為量刑太輕,于是案件上訴至河北省高等法院。
1936年2月,河北省高等法院否認了“自首”情節(jié),但確認了“情可憫恕”一節(jié),判處施劍翹有期徒刑7年。雖然刑期稍減,但因自首一節(jié)被推翻,施劍翹對此十分憤慨,于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與此同時,孫家對復勘減刑更為不滿,要求檢察官提出上訴。當年8月1日,最高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河北省高等法院的原判。
對此結(jié)果,一些民眾仍然不能接受。施劍翹矢志不渝、舍生忘死的壯舉感動了每一個有良知的人。入獄后,施劍翹見獄中女犯多數(shù)因家庭貧困,沒有錢買過冬的棉衣,就捐資幫她們買冬天的囚衣,被當時的人們稱為“義俠”。社會各界,特別是婦女界,都聲援并強烈呼吁國民政府特赦施劍翹。這期間,馮玉祥等人聯(lián)名上書國民政府,為施劍翹求情。他們認為,孫傳芳反對北伐,罪大惡極,施劍翹槍殺孫傳芳,從小處說,是為父報仇,從大處說,是為民除害,理應無罪釋放。
在多方努力之下,1936年10月14日,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向全國發(fā)表公告,決定赦免施劍翹。此后,由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下達特赦令,將施劍翹特赦釋放。就這樣,在獄中度過9個月26天的施劍翹被特赦出獄,重獲自由。
禮法糾葛
施劍翹為父復仇案自始至終都貫穿著“禮與法”的糾葛。一方面,在我國傳統(tǒng)社會,私力復仇雖然具有歷史文化慣性并獲得了民眾的心理認可,但是復仇的泛濫無疑會擾亂社會秩序,甚至威脅君主的統(tǒng)治,因此法律文本嚴格限制復仇行為。但由于皇權的有限性,無法保障所有的罪行都能受到懲處,另外復仇具有統(tǒng)治者所倡導的“禮”“孝”等價值秩序的正當性,因此司法實踐中復仇者經(jīng)常被官方予以從寬處理。
本案中,當時國人深受傳統(tǒng)法文化之影響,認為一個弱女子能夠不忘父志,十年潛心報父仇,其志可哀,其情可憫;這種重視忠孝倫理道德的行為是值得稱頌的,理應被政府赦免。施劍翹的辯護律師陳沅在《為施劍翹呈請?zhí)厣鈺分校咽﹦βN與歷史上為父報仇的漢代趙娥、唐代無忌相提并論,“施劍翹以一女子,手無縛雞之力,在家為軍務幫辦之愛女,出嫁則為高級軍官之夫人,且也青年伉儷,兒女成行,乃能念念不忘泉下之故父,隱忍從事于報仇,雖與漢趙娥之伺仇都葶,唐無忌之刺殺衛(wèi)長,同一為其父報仇,名垂不朽。然欲其事之布置周詳,彈無虛發(fā),事后之從容自首,視死如歸則又不如施劍翹之孝烈可嘉,智勇兼?zhèn)湟病!?/p>
另一方面,中國近代社會,法制不斷健全和完善,俠義復仇的生存空間理應受到限制。復仇行為只不過是公權力空缺時期的產(chǎn)物,隨著國家的出現(xiàn)以及公權力組織的逐步建立,復仇已漸為法律所不容許。有人提出應該按照法律條文來對施劍翹進行懲處,而不應該考慮過多的道德因素,否則整個社會就會“把施劍翹塑成一個俠義的孝女的偶像,利用人們有限度的同情和痛快的心理,來提倡舊倫理,舊道德,舊禮教,作為復古運動的張本”。經(jīng)過法庭和社會各方圍繞施劍翹的種種行為,在罪行與義舉之間的反復博弈,最終隨著施劍翹的特赦,民國時期轟動一時的大案至此畫上句號。
血親復仇的現(xiàn)實估量
當今中國,復仇現(xiàn)象仍然存在,如2019年關注度比較高的“張扣扣為母復仇殺人案”。縱觀該案始末,我們似乎能看到歷史上發(fā)生的同類案件的影子。不同的是,張扣扣案的審理過程是在現(xiàn)代法治的框架和程序下運行的。案件的判決結(jié)果是依法而行的,殺人者得到了法律應有的懲處。
今天中國的法治建設日趨完善,犯罪行為也受到了有效打擊。由于罪犯難逃法網(wǎng),所以“復仇”案件也就越來越少。即便有私自復仇的行為,也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因此“寬容復仇”的司法傳統(tǒng)也就消失了。但我們要注意的是,傳統(tǒng)的消失并不意味著蘊藏在其后的文化隨之消失,這種積淀了兩千年的文化心理,在現(xiàn)實生活當中仍然隱約可見。
施劍翹案雖然發(fā)生在近代,但從案件發(fā)生時當事人、官方以及輿論的態(tài)度來看,傳統(tǒng)法文化的影響無處不在,于是形成了傳統(tǒng)法律文化與近代法治理念的沖突。而今“禮法之爭”時代已經(jīng)過去,但人們心中“文化沖突”的結(jié)遠遠沒有解開。面對這樣的文化心理,我們該怎樣對待?要有一分克制,要有一分理解。只有這樣,才能把這種積淀了上千年的文化心理依法納入到今天正確的法治軌道上來,才能把傳統(tǒng)文化中的優(yōu)良智慧有效地轉(zhuǎn)化到現(xiàn)實社會中來,推動司法的改善,以達到情、理、法相互融合的和諧社會。
(作者單位: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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