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2-10-21 09:45:10
原標題:域外漢籍中的明代法律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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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域外漢籍中的明代法律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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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域外漢籍
所謂域外漢籍,大致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中國歷史上流失到域外的漢文古籍。如刊行于明嘉靖年間的《圣訓演》,本是由陜西巡按御史唐锜所編、刑部尚書許贊作贊以及陜西提學副使龔守愚輯錄的一部詮釋六諭的典籍,該文本在中土早已不存在,幸而刊行后流入朝鮮并得以存世,使后人得以一睹真顏。至19世紀末,該書被中國駐日公使購入,最終歸入北京大學圖書館。
第二,歷史上域外各國傳抄、翻刻、注釋的中國漢文古籍。歷史上,漢籍向東亞各國的輸出與傳播,本身便筑就了一條文化傳播與理念認同之路。如司馬遷的《史記》就是朝鮮士子必讀的史科書目,《史記》傳入日本后也備受推崇。朝鮮半島現存最早、以文言文編撰的紀傳體史書《三國史記》、日本著名的漢文紀傳體史書《大日本史》皆是以《史記》體例為藍本的。
第三,古代域外士人用漢文撰寫的有關中國的著述,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燕行錄”。“燕行錄”是明清時期朝鮮使臣們用漢文記載的有關中國見聞的紀行文獻,是域外人對中國認識的第一手資料,其中提供的大量生動有趣的珍貴史料,未見于同時代的中國史籍,它也比《明史》《明實錄》《清史》《清實錄》《李朝實錄》等可能存在曲意修飾的官修史書而言,更具原始性和可靠性,因而在很多方面能彌補明清時期中國傳統史料中的不足。作為漢文化圈中與中國交往最為密切的國家,朝鮮人通曉漢文,熟悉儒家文化,他們根據各自的見聞與經歷所書寫留下的有關中國的紀行文獻浩如繁星。尤其明清兩代,相比其他任何國家,朝鮮可以說是中國社會歷史狀況最為活躍的見證者和記錄者。因而具有十分可貴的史料價值和學術價值。
崔溥及其《漂海錄》
《漂海錄》是遭海難漂至中國的朝鮮人崔溥在歸國后奉國王之命而作的漂流日記。明弘治元年(朝鮮成宗十九年,1488年)閏正月,時在濟州任職的崔溥因聞父喪,遂與從人自濟州登船返鄉奔喪,不料途中遭遇風暴,于海上沉浮十余晝夜后,最終漂至浙江臺州府臨海縣界。起初被誤作為倭寇的崔溥及其從人一行,在先后經過基層衛所、府州直至中央的逐級調查審問后,終于排除嫌疑、確認了身份,在當局的護送下遣返朝鮮,前后歷時長達五個月。其間崔溥觀察、打聽并記錄下了沿途所遇種種人物和事件。回國后,崔溥奉成宗之命,留在漢陽(今韓國首爾)青坡驛,僅用八日便完成了日記的撰寫,全文以漢文日記體形式撰成,共5萬余字,是為《漂海錄》。
作為域外漢籍的“燕行錄”不僅概指明清兩代朝鮮人在游歷中國時留下的描寫中國的著述,也可以特指某一位朝鮮人筆下的作品。故而從廣義上講,《漂海錄》也屬于“燕行錄”中的一種,是域外漢籍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與“燕行錄”相比,《漂海錄》有如下特點:
首先,經行路線不同。為規范朝貢行為,明清政府對于貢道的規定明確而具體,朝鮮貢使需按要求沿規定路線進貢,故而在明清500余年的時光中,他們幾乎沿著同一條貢道穿梭往返于漢陽與北京之間。與此不同的是,因遭遇海難而漂流至中國的崔溥一行,從浙江臺州府臨海縣牛頭外洋登陸后,先從浙東經寧波、紹興至杭州,再自杭州沿大運河過嘉興、蘇州、常州、揚州、淮安、徐州、東昌等地后抵達北京,最后經遼東貢道渡鴨綠江歸國。其一路自南而北,行經路線是絕大多數朝鮮人都不曾涉足過的江南地區,是明代第一個經行運河全程的朝鮮人。因此《漂海錄》記述了朝鮮貢使從未記錄也無法記錄的中國江南的社會情況,以及因漂流而與明代官僚集團、平民百姓等各階層打交道的獨特經歷,是了解明代社會與法制極為難得的一手資料。
其次,目的和經歷不同。在中朝關系中,兩國互往的使臣扮演著關鍵的角色,朝鮮貢使每年定期赴京,代表朝鮮國王向中國政府呈遞表文國書、覲見皇帝、移交貢物、出席各項禮儀活動,并接受當局的賞賜與冊封等,這是一種國家行為。而為奔父喪自濟州渡船返里的崔溥,在遭遇風暴漂流十余晝夜被迫在中國浙東沿海登陸后,先后經過基層衛所、府州(布政三司)直至中央(兵部、禮部)的逐級調查審問后,排除了倭嫌,確定為漂流夷人,最終在當局的護送下回到朝鮮。可以說,崔溥的曲折經歷為其日記的撰寫提供了豐富而獨特的素材,《漂海錄》一文涉及明弘治初年的政治、軍事、法制、文化、交通、地志、民俗等各方面的情況,特別是其中有關當局對漂流民身份的逐級審問,在所有燕行文獻甚至域外漢籍中都是極為罕見的法制史料。
再次,歷史時期與研究價值不同。迄今,學界已整理出一般被統稱為朝鮮人記載中國紀行的“燕行錄”共400余種,蔚為大觀。而絕大部分都是16世紀至19世紀的燕行記錄,有關15世紀的燕行文獻數量極少,就筆者在《燕行錄全編》(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中所見,僅兩三種,且皆以詩歌體形式呈現,從而更為凸顯了《漂海錄》(1488年)一文的獨到價值。崔溥觀察細致且記述翔實,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15世紀燕行史料稀缺的不足,對于研究明弘治初年的社會法制狀況具有寶貴的參證價值。
《漂海錄》中的明代法律影像
《漂海錄》是一部全方位反映明代社會情況的旅途行記,其中有關明代法度的記載為研究明代法律史留下了極為珍貴的一手資料,并集中表現在立法、執法、司法這三個方面。
首先,《漂海錄》生動展現了明代行政法、國際法、軍事法、稅法、刑法等諸多領域的相關立法內容。行政法是明代國家實行行政管理的相關律例,其在《漂海錄》中主要體現于驛傳與廩給兩項制度中。崔溥一行漂流至中國登陸后,先后途經浙江布政司、南直隸、山東布政司、北直隸,并最終經遼東返回朝鮮,在中國境內跋涉8000余里路程,他們沿途食宿主要依靠的就是明代四通八達的驛傳網絡。除了對沿路的驛傳名稱作了詳盡的記錄外,《漂海錄》對于驛傳中的給驛資格、驛傳機構的設置、管理、功能與運作,以及違驛行為的處罰等皆有涉及。廩給與驛傳緊密相關,是一種由驛傳系統為往來公差使客供應伙食的制度。《漂海錄》中有關廩給制度的記載涉及廩給憑據、伙食稱謂、廩給標準、廩給內容、廩給主體、廩給時限以及廩給稽核等。可以說,崔溥筆下的豐富記載不僅為讀者完整、生動地呈現出了驛傳與廩給制度在明代實施的全貌,也能使讀者觀察出明代國家權力的縱向運作。
《漂海錄》中體現國際法性質的內容主要存在于漂流民遣返制度中。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法律關系的各種規則、制度、習慣的總稱。盡管明代尚未有近代意義上的國際法概念,但明王朝、朝鮮、日本等漢文化圈國家之間互相交涉的國際關系已形成。明政府對于境外漂流民的救助與遣返措施基本上就是在宗藩體制的框架下開展進行的,是一種代表明政府立場的國家行為,這一海難救助機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兩國關系的親疏遠近。隨著明代漂流犯境案件的不斷增多,明政府對漂流民的救助、審查與遣返方式已逐步走向法律化與程式化,對崔溥一行的處理程序就包括了身份審查、衣食賞賜、遣返歸國等,從而勾勒出明代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漂流民遣返制度的概貌。而這種以中國為核心的漢文化圈國家在處理漂流民問題上的方式,與現代國際公約中有關海難救助的內容已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軍事法是明代有關軍事管理與國家防御領域的法律規定。《漂海錄》中有關軍事法的內容便在御倭賞格制度(軍賞制度)中有所呈現。漂流至浙東登岸后的崔溥一行,相繼遭遇了種種危難——險遭邊將殺戮、民眾粗暴驅逐、軍備高度警戒等等,究其根源,皆與明代倭寇的猖獗有著密切的關系。而守寨官為“獻馘圖功”,竟誣陷崔溥為倭,向上級報告“倭船十四只犯邊劫人”,并帶領兵將前往捕斬其一行。明代御倭賞格制度對于擒獲倭賊及倭船的寡眾、交戰場合(海上或陸地)的難易等都規定了級別各不相同的物質獎勵與升級授職。故在守寨官此舉背后,足以窺見御倭賞格立法之一斑。
稅法是明代用以調整關稅征收與繳納方面的法律規范。《漂海錄》記錄了崔溥自南向北沿途上的所見所聞,其中便涉及一項明代的稅收制度——鈔關稅。鈔關是明政府在運河沿線為對過往船只征收過境稅而設立的關卡,即崔溥所謂“南北往來船到此灣泊點檢,然后乃行”。此稅是明代商稅中最重要的一個稅種,構成了明代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鈔關制度設立的背后體現出明政府對民間商貿活動的管控和其商業政策的實施。
刑之輕重是明代法律史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論題。隨著明代各地強盜案件的頻繁多發,強盜梟首已成為明代社會的一種常見現象,并被崔溥觀察、記錄于《漂海錄》中。這同時也是一項體現了明代“亂世用重典”立法特點的重要刑罰制度。
此外,《漂海錄》中其他或詳或略的記載還涉及明代的關防制度、里甲制度、科舉制度、朝貢制度、冠服制度等等,它包羅萬象,可謂一部全方位反映明代社會與明代立法的百科全書。
其次,《漂海錄》如實地反映了明代律法的運用和實施過程。筆者舉兩則事例如下:其一,基層衛所經審訊初步確定了崔溥的朝鮮人身份后,即回到此前崔溥被人劫奪了馬鞍的里社之中,“鞫其里長,捕其奪馬鞍者,報于官,還馬鞍于臣”。按照明代的戶籍制度,每一里甲之中皆設置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負責“催辦錢糧,勾攝公事”。可見里長的職責十分重大,除征收錢糧外,還要負責拘傳本里的犯人和調解平息詞訟等,在傳統鄉土社會治理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故而衛所官員在調查崔溥被劫的財物時,先“鞫其里長”,從而找到劫奪財物之人,由此生動詮釋了明代基層社會治理中里長負責制的實際運用。其二,明代為嚴法治驛,《大明律》中對于驛遞時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并對各種違反驛傳律法的行為制定有明確的處罰。當崔溥一行過寧海縣時,因當時的大風大雨導致溪澗水漲,眾人便不得已在驛站滯留了一日,由此,護送崔溥一行赴京的千戶官就因“遲緩之罪”而遭到了杭州鎮守太監的處罰,被實施了杖刑。以上兩則事例可謂展現明代律法在實踐中運用的生動案例。
再次,崔溥“漂流犯境案”的審理勾勒出了明代地方司法運作的全過程。明代處理朝鮮漂流民案件的相關記載在《明實錄》中多達20余處,但大都語焉不詳或一筆帶過。學者們普遍認為,“由于審轉中各級官員產生的司法文書很少保存下來,因而對于文書制作的具體技術及其審轉過程的研究仍然付之闕如”。所以若僅憑這些傳統史料,我們或許無法窺見明代處理漂流民案件的司法過程與審判方式。而《漂海錄》詳細記述了崔溥逐級接受縣(衛所)、省(三司)、中央(兵部)各級審查的全過程及各級官府公文呈報的具體內容。崔溥一行漂至臺州府臨海縣界登陸后,即被接報而至的衛所千戶捕獲到案。地方官府隨即啟動審理程序并逐級審轉,在先后歷經桃渚所、紹興府、杭州府等各級官府審訊后,該案最終由中央禮、兵二部終審并經皇帝核準后定讞。這一過程不僅全面展現了明代地方司法逐級審轉的全過程,亦可被視為明代層級審案的典型案例。從中可觀察到地方衛所、把總官、省級三司、鎮守、巡按等角色在地方司法體系中的各自作用,及其在地方司法格局中所處的位置。
可見,《漂海錄》鮮活地展現了明代的立法、執法與司法狀況,從而為展現明代法制的真實樣貌提供了別樣的史料,同時也極大拓展了明代法律史的研究視野。
《漂海錄》的研究價值
《漂海錄》中的法律史料相當豐富,這種原生態的法律素材,具有其他史料所不能比擬的優勢,以其為視角探索朝鮮人眼中的明代律法,將會使明代法律史的研究煥發出新的活力。其研究價值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漂海錄》的原始性和可靠性使其能多方面彌補中國傳統史料的不足。律令典章、正史檔案等傳統史料,在使用價值上都各有其邊界與局限,而“有價值的史料,遠不止是龐雜的官方史料和整齊的歷史書籍,那些零散的個人記錄,比如日記、文集、筆談,甚至詩歌,有時比官方檔案和歷史著作更深刻地呈現著當時朝鮮、日本人對于中國的見聞、記憶和想象”。崔溥在撰寫中國行記時,其對中國的觀察與記載往往具有傳統史籍所缺乏的視角。“自我”認為理所當然的事物,自然很少去關注或者不屑于去記載,但恰恰是這些所謂“理所當然”的事物在“他者”的眼中,可能就是最為特殊、最有意義與價值之處,所以才會被記錄、留存下來。此外,《漂海錄》是崔溥歸國后應國王之命撰寫的沿途行記,這在很大意義上是供朝鮮了解中國國情、打探中國動向的,一般無須曲筆或忌諱,具有秉筆直書的特點。故而相比于明代的官修史書來說,更具原始性和可靠性。
第二,以《漂海錄》為代表的域外漢籍,目前尚屬我國法律史研究領域中的空白點。一方面,以往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史料范圍雖然一直在不斷擴展,但遍檢現今各類研究成果,利用域外文獻,從法學視角專門對明清法制進行研究的論著仍然少見,“朝天錄”“燕行錄”等邊緣史料始終沒有進入法學學者的研究視野中來,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另一方面,用域外漢籍來補充傳統史籍的記載、印證史籍的真偽以及內容的可靠程度,這對于中國法律史研究來說,其研究意義也同樣重要。故而對域外漢籍這一法律史研究中尚屬空白的文本作一深入解讀,是拓展新史料方面的嘗試和努力。
第三,《漂海錄》是一部在研究價值上發掘空間很大的作品。《漂海錄》全文共5萬余字,涉及明弘治初年的邊防、政制、外交、驛遞、地理、文化掌故、世風民情等諸多領域。內容上的廣博繁雜、包羅萬象,使其為諸多領域的學術研究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文本。就目前的研究現狀來看,已對《漂海錄》開展了學術考察的領域包括文學、史學、語言學、考證學、訓詁學、版本學、學術史學、民俗學、教育學、旅游學、戲劇學、航海學、比較文學形象學等等,而運用于法律史領域的研究則幾近于無,迄今尚未見到專門討論《漂海錄》所載明代律法的論著。這對于全面、系統挖掘《漂海錄》的學術價值而言,顯然是不夠的。故而以《漂海錄》等域外漢籍中有關明代律法的內容為切入點,對其中反映出的明代法律元素進行挖掘、搜集和整理,以此能為拓寬域外漢籍的研究價值作出法學領域的努力。
第四,通過“他者”,可以更加了解“自我”。從法律史的視角看,歷史上的東亞法作為整體通常被稱之為“中華法系”,由于自古受儒家文化的熏陶,使朝鮮也成為中華法系中的重要成員,其在法的表現形式、法律觀念、法的內容與性質、司法審判以及法的精神與價值取向上都深受中國的影響。而長期以來,中華法系內部之間的對話,缺乏把中國放在古代東方法的范圍內作橫向性比較的視角。同樣,對中國傳統法文化的認知,又“常常太倚重西方這個‘他者’,卻不大習慣用似乎‘本是同根生’的朝鮮、日本、越南、蒙古以及印度這樣一些周邊文化來作為參照”。在《漂海錄》中,崔溥提及了朝鮮的喪服制度、刑罰制度、倫理綱常、冠裳制度、科舉制度、職官制度等等,并就其本國的制度作為鏡子來觀照中國律法的形象,就為這些內容的觀察視角提供了相當生動的資料。這一觀察視角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明代中國法律文化、法律觀念和司法實踐的域外鏡像,而這一角度是中國史料本身所映照不到的地方,同時也可以為兩國的法律文化交流研究提供參考。所以,通過觀照《漂海錄》等域外文獻中“他者”對“自我”的觀察,可以勾勒出域外對明代律法影像的塑造過程。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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