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2-11-17 10:01:11
原標題:無益拍賣規則的適用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無益拍賣規則的適用
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情】
王某向李某借款150萬元,并以其名下房產一套作抵押。后因王某逾期未償還借款,李某提起訴訟并勝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李某要求拍賣該房產償還債務。經查,該房產登記有兩個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包括案外人張某的100萬元和申請執行人李某的150萬元。因市場變動,該房產評估價值為90萬元。
【分歧】
本案中,關于拍賣該房產是否屬于無益拍賣,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司法拍賣保留價應當大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本案中,涉案房產評估價值為90萬元,拍賣保留價低于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的總額,拍賣該房產屬于無益拍賣。
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李某的抵押權為第二順位,則拍賣屬于無益拍賣;如果為第一順位,則不屬于無益拍賣。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分析,《拍賣變賣規定》第六條規定,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對于其中“清償優先債權”的文義可以有兩種不同解釋:一種解釋是清償全部優先債權,不僅需要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還需要清償其他優先債權,包括順位在申請執行人債權之前的債權和順位在后的債權;另一種解釋是清償優先于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債權,不包括順位在后的其他債權。筆者認為應采用第二種解釋,如果需要清償全部優先債權,那么該條不必強調“無剩余可能”,只表述為“拍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即可。而且,民法典也規定,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其次,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分析,應以申請執行人受償與否來確定是否屬于無益拍賣。拍賣作為一種成本較高的司法強制措施,需要兼顧申請執行人的利益保護和社會成本、效益兩個方面。無益拍賣規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在司法拍賣后無法得到清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僅以拍賣保留價與優先債權總額的大小來判斷是否屬于無益拍賣,不利于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實現。本案中,當李某的抵押權為第二順位時,其難以通過司法拍賣獲得任何清償,若啟動評估拍賣程序,難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屬于無益拍賣;當為第一順位時,李某的債權優先于張某的債權,可以通過司法拍賣獲得清償,此時便不屬于無益拍賣。
再次,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分析,拍賣登記有抵押權的房產,僅以無益拍賣規則確定拍賣保留價,可能與其他法律條文沖突。一是與《拍賣變賣規定》第五條沖突,該條規定“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二是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絡拍賣規定》)第十條沖突,該條規定“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據此,拍賣登記有抵押權的房產時,應首先判斷是否屬于無益拍賣,其次判斷拍賣保留價應適用的法律條文。本案中,當李某的抵押權為第二順位時,屬于無益拍賣,應依據無益拍賣規范確定拍賣保留價;當為第一順位時,則不屬于無益拍賣,應適用《拍賣變賣規定》第五條或者《網絡拍賣規定》第十條確定拍賣保留價。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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