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02-01 09:27:02
原標題:網絡司法拍賣評估價作為保留價的可行性探析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網絡司法拍賣評估價作為保留價的可行性探析
來源:人民法院報
確定保留價(起拍價)是司法拍賣的重要環節,其中評估價是司法拍賣確定保留價的重要參考。網絡司法拍賣評估價能否作為第一次拍賣保留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作出了不同規定。針對兩部司法解釋的不同規定,有觀點否定了網絡司法拍賣評估價作為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做法。但是筆者認為,網絡司法拍賣評估價作為一拍保留價具有可行性。
一、一個案例引發的思考
在執行某金錢債權糾紛案件時,法院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房產,并適用《網拍規定》第十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最終,以評估價的70%確定了一拍保留價,進行網絡司法拍賣。
對此,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主張以評估價為一拍保留價,認為應適用《拍賣規定》第五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因與主流觀點相左,被執行人的異議被駁回。主流觀點是當前網絡司法拍賣確定保留價的普遍做法,即認為《拍賣規定》第五條是司法拍賣的一般規則,《網拍規定》第十條是適用于網絡司法拍賣的特別規則,應當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處理規則,在網絡司法拍賣中適用《網拍規定》第十條,在其他司法拍賣中適用《拍賣規定》第五條。
筆者認為,雖然被執行人的異議被駁回,但其申請以評估價作為一拍保留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網絡司法拍賣評估價作為一拍保留價,符合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的教義學方法,契合社會公眾的法律預測可能性,尊重了評估價形成的專業性、客觀性,有利于保障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因此,以評估價作為一拍保留價具有可行性。
二、符合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的教義學方法
1.文義解釋指依照法文用語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而為解釋。法律解釋方法始于文義解釋,而其終點亦不能超過文義之可能。進行文義解釋時起決定作用的是一般民眾語言,而非法學上術語。《拍賣規定》第五條已明確“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語言直白明了,并非艱深晦澀,一般社會公眾通過文義閱讀便可識得法條內容。法律頒布后與立法者分開,從而具有獨立性,法律意圖已蘊含在法律文本本身。鑒于《拍賣規定》第五條具有語義的明確性、涵攝的封閉性,因此不論采取何種拍賣形式,評估價作為一拍保留價都契合法律預測可能性。
2.體系解釋以法條在法律體系中之位置,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規范意旨。使各個法條完整順暢而無沖突乃屬體系解釋之功能。《網拍規定》第十條僅規定“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并無必須“打折”之命令。所以,一拍保留價最低限度是評估價的70%,當然也可以確定評估價為一拍保留價。即,起拍價=評估價×λ,1≥λ≥0.7。若根據《拍賣規定》第五條,則起拍價=評估價×1。因此,兩個規定在“λ=1”時具有適用融合性。
雖然一般法與特別法內容交叉、繁簡有異,但是一般法仍然可以對特別細微之處作出細致規定。《拍賣規定》第五條實為在一般法中作出的特別規范——“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綜上,運用體系解釋方法使兩部司法解釋條文完整順暢而無沖突,評估價應作為一拍保留價。如此,可實現《網拍規定》第十條與《拍賣規定》第五條的體系融合,忽略司法拍賣形式,簡化拍賣程序。
3.遵循新法優于舊法的處理規則。《拍賣規定》首次發布于2004年11月,實施于2005年1月,后于2020年12月修正,2021年1月施行,其間跨越了16年。這16年時間是我國城市化、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時期,商品房、車輛等成為普通家庭生活必需品。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當前《拍賣規定》第五條這一新規范,是對市場變化的回應,是進行利益衡量和政策選擇的結果。而相較于2017年1月施行的《網拍規定》,《拍賣規定》屬于“新法”。因此,網絡司法拍賣評估價作為一拍保留價既是確定保留價的最新規定,也是制定“新法”《拍賣規定》的意旨所在。
三、尊重評估價形成的專業性、客觀性
1.專業性。文物鑒定、生物檢測、痕跡鑒定、房地產評估等專業評估鑒定行業生存的前提是工作專業性。司法實踐遇有爭議時,也往往訴諸專業機構的評價鑒定意見。評價鑒定意見以其專業性、權威性消除異議分歧,獲得當事人認可,成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據。專業性的重要表征體現在執業的規范性。以房地產評估行業為例,其已形成一套完備規范,包括資產評估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房地產估價規范》《房地產估價基本術語標準》等。實踐中,執行案件評估房地產價值的過程一般經過三個環節:第一,隨機搖號確定評估機構。第二,評估機構實地勘驗房地產。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攜帶專業儀器,核驗房產現狀。第三,評估機構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書。房地產評估報告書一般由首部、正文、附件組成。首部包括封面、評估機構回函,回函列明估價對象、估價時點、估價方法、估價結果等。正文詳細說明估價結果的來源,依次載明估價師聲明與簽章、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估價結果報告。估價結果報告主要說明估價對象的實物狀況、估價原則、估價依據、估價方法。附件主要包括估價方資質、估價師從業資格等。以上全程皆展現了房地產評估工作的專業特質。
2.客觀性。仍以房地產評估行業為例,其客觀性主要體現在三方面:第一,估價對象的客觀性。作為評估對象的建筑物,既有不動產登記機構記載信息,也有實物形式;既可直接觀察,也可運用專業設備精確測繪。第二,評估過程的客觀性。評估遵循的一般假設和設定的限制條件,均為行業恪守的既定“法理”,秉持獨立、公正、客觀原則,從實際出發,公正合法評估。第三,非法定事由不得推翻評估結果。如未出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仍應以評估結果為參考價。
綜上,評估的專業性、客觀性決定了評估結果可以完整準確反映評估對象的基本價值信息。
四、有利于切實保障被執行人的權益
司法拍賣與拍賣法中的企業拍賣行為有著顯著差異,主要體現在拍賣人、拍賣規則、拍賣性質等方面。司法拍賣的拍賣人是法院,拍賣法中拍賣人特指企業法人。司法拍賣設有保留價,而企業拍賣既可有保留價,也可無保留價,且委托人可自行確定保留價。司法拍賣是公法人或國家機關的秉公執法行為,企業拍賣是企業法人的營利行為。司法拍賣與企業拍賣均希冀拍賣成交價的最大化,但公正仍是司法拍賣追求的首要價值之一,司法拍賣不得損害被執行人正當權益。司法拍賣可能存在被執行人缺席而缺失監督情形,企業拍賣則無須擔憂這一問題。司法拍賣在追求成交價最大化的同時,不得損害被執行人合法利益,這意味著一拍保留價不能設定得過低,因為一拍保留價直接影響著后續二拍、三拍保留價及成交價。
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執行工作恪守的準則,不能單純為追求拍賣成交率而犧牲被執行人的正當權益。權益保障應是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權益的同等保障。筆者以兩例在實務中以《網拍規定》第十條確定一拍保留價的財產處置案件為例,通過假設其以《拍賣規定》第五條確定一拍保留價,進行數據分析對比。
案例1.趙某申請執行黃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執行人黃某房產評估價為93.3萬元,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為66萬元,第二次拍賣保留價為53萬元。二拍成交,成交價為80.2萬元。成交價較二拍保留價高27.2萬元(Δ1),競價增長率約為51.32%(即27.2÷53)。
假設本案適用《拍賣規定》第五條,則一拍保留價為93.3萬元(即評估價);二拍保留價不得低于74.64萬元(93.3萬元×0.8)。假定二拍保留價為75萬元,那么,實際成交價80.2萬元高于假設二拍保留價75萬元僅5.2萬元(Δ2),競價增長率約為6.93%(即5.2÷75)。
案例2.華某申請執行包某合伙合同糾紛案件,被執行人包某的一臺山東臨工牌挖掘機評估價為29.12萬元,一拍保留價為20.384萬元,二拍保留價為16.3072萬元。二拍成交,成交價為22.2272萬元。成交價較二拍保留價高5.92萬元(Δ3),競價增長率約為36.30%(即5.92÷16.3072)。
假設本案適用《拍賣規定》第五條,則一拍保留價為29.12萬元;二拍保留價不得低于23.296萬元(29.12萬元×0.8)。假定二拍保留價為23.3萬元,三拍保留價不得低于18.64萬元(23.3萬元×0.8)。假定三拍保留價為18.7萬元。那么,實際成交價22.2272萬元高于假設的三拍保留價3.5272萬元(Δ4),競價增長率約為18.86%(即3.5272÷18.7)。
Δ1、Δ3體現出因起拍價過低造成成交價與保留價差值懸殊。筆者認為,處置被執行人財產應回歸其公正性,過低的起拍價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來說并非全是好事,反而可能無法保證拍賣過程中實現充分競爭。如果以評估價作為一拍保留價,則保留價與成交價不至于產生過大懸殊,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執行人權益,確保被執行人財產的拍賣保留價體現出公正市場價值。前述兩個案例中的假設競價增長率6.93%、18.86%恰恰證明了這一點。
(作者單位: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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