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04-07 08:53:04
原標題:20世紀初我國民商事習慣調查始末及意義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20世紀初我國民商事習慣調查始末及意義
來源:人民法院報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在全黨大興調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倡導在全黨范圍內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調查研究是謀事之基、成事之道,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沒有調查就沒有決策權;正確的決策離不開調查研究,正確的貫徹落實同樣也離不開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獲得真知灼見的源頭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其實,調查研究一直是我們黨的傳家寶,毛澤東同志非常重視調查研究,早在革命初期就開始了調查研究,影響深遠。比如,“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的著名論斷就是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提出的,他把調查研究比喻為“十月懷胎”,將解決問題比喻為“一朝分娩”,形象地說明了調查研究的重要性,并告訴我們“凡是沒有辦法的時候,就去調查研究”,“沒有調查研究,是不能產生正確的具體政策的”,“做領導工作的人要依靠自己親身的調查研究去解決問題”,等等。
當前,我國正處于新的歷史時期,正面臨新的戰略機遇、新的戰略任務、新的戰略階段、新的戰略要求、新的戰略環境。我們應該如何應對這些新變化?答案只能是通過調查研究,不斷把握國際國內矛盾的本質特征和變化規律,從中找到破解難題的辦法。20世紀初,中國人就做過這方面的嘗試,清政府與北洋政府先后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民商事習慣調查,為我們留下了許多寶貴的資料。
民商事習慣調查過程
20世紀初,在中華大地上,先是清政府在修訂民商事法律的過程中為了更好地吸收傳統法律文化,然后是北洋政府為解決司法裁判無法可依的問題,先后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大規模的民商事習慣調查,積累了大量的調查資料,成為我們今天了解傳統中國民商事法律習慣、發現傳統中國法律智慧的寶貴財富。
(一)清末民商事習慣調查
第一次民商事習慣調查始于清末修律。具體始于何時,未見確鑿證據。據北洋政府司法部第232期《司法公報》顯示,民商事習慣調查最晚于1910年已在全國范圍內展開。有學者根據《湖北調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調查各目》(清末修訂法律館“刷印”,現藏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圖書館)所附“報告書樣式”中的“光緒 年 月 日”,將調查開始時間上溯到光緒年間。另有史料顯示,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初一,時任大理院正卿張仁黼就修訂法律一事上奏清廷,“凡民法商法修訂之始,皆當廣為調查各省民情風俗,所習為故常而于法律不相違背,且為法律所許者”。(《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史料》,中華書局1979年版,下冊,第836頁)張仁黼認為日本國開展的民商事調查持續了十五年之久,才制定出日本民法典。與日本相比,中國地域更廣,人口更多,情況更為復雜,中國的民商事習慣調查任務更為艱巨,短時間內很難完成,因此,立法不宜操之過急。其在《奏修事宜妥慎進行,不能操之過急折》中說“我國調查未久,商榷未精”,如果“匆遽施行”,必然“齟齬棼糾”,由此可知,在1907年5月1日以前,清末民商事習慣調查已經開始,只不過時間較短,尚未全面展開。
其實,早在1902年,劉坤一、張之洞、袁世凱等人已注意到“風土人情”對立法的影響,主張民商事立法要吸收傳統法律習慣。1906年清政府在制定《破產律》時,首先開始了商事習慣的調查,“調查東西各國破產律,及各埠商會條陳、商人習慣,參酌考訂”,只是這時的調查規模較小,影響不大。
1907年9月16日,在民商事習慣調查開始后,清政府發布了《令各省設立調查局各院設立統計諭》,“凡各省習慣及各國成例,得分別派員,或咨請使大臣調查”。民商事習慣調查在學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同時,不忘國內民事法律傳統經驗,國內國外并重。為了推進調查工作的進行,清政府在中央設立了修訂法律館,在各省設立“調查局”,各府縣設立“調查法制科”,實行垂直領導,專職進行民商事調查。除此之外,地方官、各種社會團體及其個人等也參與到習慣調查之中,其中,商會提供了大量的商事方面的習慣。
具體調查方式分為兩種,其一,朝廷根據需要,從修訂法律館專職人員中抽調專員分赴各地進行實地調查,這樣可以隨時報告調查結果;其二,由法律館擬定調查問題分發各省調查局及各縣,由調查局或各縣具體進行問卷調查,將結果發回修訂法律館,由修訂法律館匯總。
為了指導民商事習慣調查的進行,修訂法律館陸續制定了多個民商事習慣調查規則。1909年3月,修訂法律館頒布了《法律館調查各省商習慣條例》,1910年1月,又頒布了《調查民事習慣章程十條》。同時,各省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又細化了調查規范,如湖北省制定了《法制科調查報告例》,對參與調查的人員、方法、印刷、用紙、字體、時限等事宜作了詳細規定,具體包括“民情風俗”“地方紳士辦事習慣”“民事習慣”“商事習慣”“訴訟習慣”等五部,其中部下分若干類,類下分若干款,款下分若干項,項下分若干目,目下為具體問題。又如,山東省制定了《山東調查局商事習慣報告書目錄》,亦詳細規定了調查事項,其中規定,所有商事習慣茲復由本科股員分別事類,詳細擬定調查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圖書館館藏《山東調查局商事習慣報告書目錄》)清末民商事習慣調查隨著辛亥革命的爆發無果而終,但此次調查規模巨大,收獲頗豐。據李炘1926年的統計,清末民商事習慣調查如果不計重復,共得調查資料887冊。
(二)民國初年民商事習慣調查
1917年10月30日,奉天省高等審判廳廳長沈家彝向北洋政府司法部呈請創設民事習慣調查,該呈文“十一月二日到部”,馬上引起北洋政府的重視,“十一月九日指定照準。此實民國時代舉行民商事習慣調查之發軔。”1918年1月29日,北洋政府“通行各高審廳處仿照奉天高審廳設立民商事習慣調查令,并限令到日起四十日以內報部”。同年2月1日,發往各省,“民商事習慣調查事務遂至通行全國”。除新疆、廣東、廣西、云南四地外,其他各省先后成立了民商事習慣調查會,并迅速展開調查。第一期報告很快報送到司法部,司法部發現各省報告書所用格式、體裁、用紙等各不相同,較為混亂,遂又統一了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書格式、用紙及編制辦法等,又于1919年1月6日頒發全國施行。
北洋政府民商事習慣調查工作由中央司法部總攬全局,下設法律修訂館專門負責。各省則在高等審判廳內部設“民商事習慣調查會”作為專門機構,由高等審判廳廳長兼任會長,下設多名分會員,具體由所屬之各審判廳廳長、推事及兼理司法各縣知事、審判員等擔任。各級檢察廳檢察長、檢察官暨監審各廳書記官自愿加入,各調查會還設有常任專職調查員。另外,各省調查會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都制定了自己的“會章”“調查規則”或“編纂規則”等,對調查工作的各種事項作了詳細規定。
北洋政府民商事習慣調查在最初的三年成果較為顯著,北洋政府第232期《司法公報》中指出,“各省除邊遠處,絡繹冊報,堆案數尺,浩瀚大觀。然時局糾紛而漸希矣”。1921年之后,調查工作陷入沉寂。1930年7月,南京國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時曾打算收集各地民商事習慣,但無果。
與清末民商事習慣調查不同,1918年開始的北洋政府民商事習慣調查更具有針對性,大體上按照當時民律草案與商律草案目次進行,調查內容相對更加精準,上報的內容多經過各地的整理,其內容更為精要。
1926年,民商習慣編纂室李炘將司法部及修訂法律館所收集清末與北洋政府全部民商事調查資料加以編纂整理,根據其整理統計,清末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甚為豐富”,如果不計重復文件,資料共計887冊,民國時期的調查報告“數量較少”,共計72冊,但其“內容精細”。
由于時局動蕩,當時整理的材料未來得及正式印刷出版,北洋政府就土崩瓦解,許多資料不知所蹤。1930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將北京司法部所編的北洋政府時期民商事習慣調查部分內容修訂付印,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見的《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
民商事習慣調查的當時意義
(一)為立良法做好準備。清末民初進行大規模的習慣調查,說明國人已經深刻地意識到法律的本土化問題,并自覺地發掘本土法律資源。在清末民商法起草階段,立法機關對于“各省習慣”與“各國成例”同等重視,在學習西律的同時,不忘傳統法律的本土挖掘,體現出法律精英與政治精英的遠見卓識。“宣統二年,農工商部提出《大清商律》草案于資政院。此項草案系采取各商會所編成之商法調查案,復加修訂而成,內容較為完備。惟未及議決,即為廢棄”即是例證。因《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過于匆忙,未能將各省民商事習慣消化吸收,備受學者詬病。江庸批評《大清民律草案》“多繼受外國法,于本國固有法源,未甚措意。如《民法債權篇》于通行之‘會’,《物權篇》于‘老佃’‘典’‘先買’,《商法》于‘鋪底’等全無規定,而此等法典之得失,于社會經濟消長盈虛,影響極巨,未可置之不顧”。
無論是大范圍的民商事習慣調查還是民國學者對《大清民律草案》的批評,都反映出務實的立法理念與民族擔當,體現出實事求是的認真態度,這種立法精神在南京國民政府立法時同樣存在,“參以各國法例,準諸本國習慣”,尤其是南京國民政府在起草親屬、繼承兩編時,更為慎重。為此,“立法院”專門“制定調查表多種,發交各地征求習慣,復就前北京司法部之《習慣調查報告書》妥為整理”。以此作為立法參考。
(二)為執善法做好鋪陳。民國初年,民商事法律不健全,結果導致大量案件訴訟無法可依,奉省尤甚,“審判此項案件,于法規無依據者,多以地方習慣為準據。職司審判者茍于本地各種司法習慣不能盡知者,則斷案即難期允愜。習慣又各地不同,非平日詳加調查,不是以期明確”。故奉省高等審判廳廳長沈家彝奏請進行民商事習慣調查,“廳長有鑒于此,爰立奉省民商事習慣調查令……”。正因為有現實的司法需要,所以北洋政府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民商事習慣調查。因此,與清末因立法需要而進行民商事習慣調查不同,北洋政府是為了解決司法判決無法可依的現實需求而進行民商事習慣調查。
民商事習慣調查的現代啟示
(一)反映了實事求是的唯物主義精神。倡導調查研究之風,是物質決定意識、意識反作用于物質的唯物主義基本要求。正確反映事物基本發展規律的意識推動物質世界的運動與發展,反之,錯誤的、扭曲事物發展規律的意識必然阻礙物質世界的運動與發展。開展調查研究就是要了解物質世界的現狀與發展規律,在此基礎上形成正確的意識,進而制定出正確的決策。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我們沒有現成的例子可以遵循,處理各種關系要慎之又慎。這更需要深入調查研究社會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而使決策建議有的放矢。
(二)調查研究是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的先決條件。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必須發揚調查研究的優良傳統。客觀地說,在我國不同地區、不同年齡階段、不同收入家庭的社會群體各有自己的愁事。又由于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資源相對匱乏,更需要將有限的資源精準地應用于具體矛盾上,因此,必須通過深入走訪調查研究,準確發現問題,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措施,將好鋼用在刀刃上,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不能采取漫灌粗放式浪費社會資源。
(三)調查研究是訴源治理的重要手段。只有通過深入群眾做調查研究,才能真正發現問題、發現真問題,并找到破解問題的正確方法。問題解決了,矛盾沒有了,也就從源頭上解決了社會矛盾。否則,矛盾解決不了,小問題就會釀成大問題,小矛盾就會變成大矛盾。矛盾越積越多,越積越嚴重,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調查研究的步驟與要求
一項高質量的調查研究,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一要提高認識。調查研究不是無關痛癢的小事,而是問題能否解決,矛盾能否化解的關鍵,必須認真對待。二要制定方案。每一次調查研究都要提前做好準備,制定出詳細的調查方案,惟有如此,才能使調查工作有的放矢,產生預期效果。三要實地走訪。開展調查研究就要深入農村、社區、企業、醫院、學校、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掌握實情,把脈問診,問計于群眾,問計于實踐。四要深化研究。調查研究要避免淺嘗輒止,必須由表及里,不斷地深化研究,從實踐中發現真問題,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矛盾,找到解決問題的真方法,破解矛盾。五要解決問題。調查研究是手段,解決問題是目的,因此,調查研究要落地有聲,要發現真問題、解決真問題,不能為了調查而調查,為了調查走過場。六要及時督查回訪。調查研究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解決問題,問題是否解決,要靠督查回訪,要看解決問題的實際效果,沒有效果的調查研究都是空談。
要使調查研究有意義,解決真正的問題,就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要杜絕調查研究走過場,要重視調查研究工作,加強組織領導,使調查研究工作實實在在地開展起來,并得到實實在在的調查結果。二是嚴明工作紀律。調查工作很重要,每一位調查工作人員都要嚴守工作紀律,認真對待調查研究的每一項任務,每一組數據,每一個調查問題,每一次基層走訪。三是堅持統籌推進。調查工作是一個系統而全面的工作,往往持續時間較長,這就要求調查工作要持續進行。調查工作往往會涉及多個環節,任何一個環節都要全力推進,全面配合,這就要求調查工作應統籌推進。
[本文系2021年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從傳統中發掘智慧:吉林省民事習慣的分類梳理及現代價值研究”成果之一(項目編號: 2021B117)]
(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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