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3-05-24 09:24:05
原標題:他和她的“情結”解開了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他和她的“情結”解開了
來源:檢察日報
“俺也怕再打官司,這事兒折騰俺5年了。感謝檢察官的共情,你能聽進去俺說的感情,俺能明白你說的法律,我心服、信服……”5月12日,在了結了一起因離婚引發的財產糾紛后,監督申請人張某終于釋懷了,他向山東省聊城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袒露了心聲。
2018年12月,張某(男)與林某(女)經介紹認識并登記結婚,婚后二人無子女。2020年7月,林某起訴離婚,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2021年4月,林某再次起訴離婚,法院依舊判決不準離婚。同年10月,林某第三次起訴離婚。
“如果非得離婚,那這些年的轉款得退回來……”張某雖不愿離婚,但也明確表示,需要退回彩禮、“三金”、購房款、借款等財物。
這一次,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后一直分居,林某應當返還彩禮;“三金”系贈與,不應返還;張某要求林某返還20萬元購房款及5500元借款的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二人均可另行主張。對于該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申請再審,亦被裁定駁回。隨后,張某向聊城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王彥紅調取了全部訴訟、執行卷宗。在查清案情的基礎上,王彥紅發現,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應當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可見,法院準予離婚和要求返還彩禮的判決并無不當。但有一筆張某轉給林某的20萬元資金,法院對其性質未予認定。如果不對此作出準確認定,則無法得出正確的結論。”在案情分析會上,王彥紅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針對這部分款項,王彥紅認為,根據民法典第985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故從法律上來說,張某有權另行起訴請求返還該款項。“然而,民法的核心在于定分止爭,再加上本案屬于婚姻家庭類糾紛,不是單純的財產紛爭,‘和解’應該是處理此案的‘最優解’。”
有了民法典的依托,承辦檢察官隨即采取“背靠背+面對面”的溝通方法積極促和:先是“背靠背”引導當事人暢所欲言、宣泄情緒,逐步消除對立,使雙方當事人均產生了和解意愿;隨后,請雙方當事人的親屬到場,“面對面”分析案涉權利的救濟途徑和程序性問題,以案釋法、以法明情,使雙方當事人向著合理預期相向而行。
在承辦檢察官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最終同意各退一步并達成和解:林某退還張某11萬余元,雙方均承諾自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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