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7-02-10 06:36:02
近日,湖南省印發《關于禁止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金融活動中謀取私利的規定(試行)》。
《規定》要求,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單位和業務范圍內承攬金融業務,且不得獲取相關的薪酬、獎勵或者其他私利;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所在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活動,領導干部應當事前主動在領導班子內部報告并實行公務回避;領導干部之間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金融活動提供便利。
《規定》明確了報告、回避、公示、集體決策、責任追究等五項監督措施,強調領導干部要堅持公私分明,帶頭廉潔自律,防止以權謀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執行《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干部,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湖南省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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