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新聞網
2019-07-02 11:46:07
廣西新聞網貴港7月2日訊(通訊員 黃麗麗 葉星球)男子溫某認為他人侵占了其租用的攤位,遂與人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肢體沖突,沖動之下持刀將他人砍傷,其也因此被行政拘留10日。因索賠未果,傷者遂將溫某告上法庭。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身體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溫某賠償崔某經濟損失6446.53元。
2018年1月23日9時40分許,男子崔某和三位女同事在貴港市港北區金港大道一家菜市場的一條T字路口擺攤做產品推銷活動,溫某在旁邊販賣淮山。溫某認為崔某侵占其租用的攤位,并影響其做生意,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雙方均揚言找人過來毆打對方,后來溫某拿一把約30厘米長的水果刀追砍崔某,并在崔某摔倒后將其右腳趾的第四根小指頭砍斷。崔某受傷后前往貴港市一家醫院治療,傷情診斷為:右足第4趾遠節趾骨開放性骨折,從2018年1月23日起住院至2018年1月25日止(住院2天)。出院醫囑全休2周,加強營養,每個月拍片復查等。
崔某受傷后,其同事向公安機關報警,貴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警后對雙方及在場人員進行調查詢問。2018年2月1日,貴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溫某行政拘留10日,罰款200元。2018年2月8日,貴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證鑒定室對崔某的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微傷。
另查明,崔某為某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日期為2015年1月9日。
港北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崔某和溫某本是素不相識、素無恩怨的生意人,因攤位問題引發糾紛后,雙方均未能保持理性、克制,相互謙讓,而是由言語沖突升級為肢體沖突,尤其是溫某還持刀追砍崔某,導致崔某受傷。法院綜合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等到案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庭審所述,認為溫某在本次事件中的過錯較大,應對崔某的損失承擔85%民事賠償責任;崔某在本事件發展初期也存在過激言論,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雙方矛盾,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應自負15%責任。崔某訴請溫某賠償其全部損失,不符合客觀事實,法院不予支持。經核算,崔某因本次事件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584.15元,溫某須承擔85%民事賠償責任,即6446.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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