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17-02-10 14:42:02
中國山東網威海2月10日訊 (通訊員 丁勁松) 昨日,記者從市人事考試中心了解到,2017年度山東省人事考試計劃日前公布,共涉及山東省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筆試等30場考試,考試時間與考區也同時公布。威海市將根據考試計劃,全力推進考場標準化、考務工作精細化、考試管理信息化進程,做好各項考試組織實施工作,打擊作弊行為,杜絕各類考試安全事故的發生。
《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節選)
考試作弊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信息;
(二)在勞動用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損害勞動者權益等信息;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積金欠繳等信息;
(四)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五)稅款欠繳信息;
(六)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經濟適用住房等的信息;
(七)參加國家或者省、市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的信息;
(八)學歷、學術、檔案等造假信息;
(九)國家、省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時,應當查詢應用公共信用信息,并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條件或者重要參考依據:
(一)發展改革、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安全生產、工程建設、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管理、社會組織管理、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知識產權、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等領域的行政監督事項;
(二)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項;
(三)人員招錄、職務任用、職務晉升、表彰獎勵等事項;
(四)需要查詢應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項。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節選)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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