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17-03-24 09:47:03
日前,青島市人社局下發《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從今年5月1日起,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且按規定正常享受統籌待遇的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由第三人侵權造成傷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醫療費用。
根據《通知》,參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應當由參保人或其近親屬書面提出,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表,參保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病歷文書、醫療費用票據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可以證明第三人無法支付或不予支付醫療費用的相關法律文書。
《通知》強調,刑事、治安和交通肇事逃逸未破獲案件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應自案件發生6個月后申請,并同時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受理回執單》、案件責任認定及偵破情況的證明材料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第三人肇事逃逸和案件偵破情況等證明材料。個人已經獲得部分賠償和救助的,需同時提供獲得賠償或救助情況的證明材料和結算單據。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應當先由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和青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再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參保人已經獲得賠償或救助部分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根據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按照參保區劃實行分級管理。市南、市北、李滄區參保人或其近親屬向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提出申請;嶗山、黃島、城陽區以及即墨、膠州、萊西、平度市參保人或其近親屬向參保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醫療費用等進行審核,并確定先行支付金額。參保人或其近親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窗口領取材料和報銷費用。
《通知》還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參保人已經從第三人處獲得醫療費用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追償。參保人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后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參保人隱瞞已經從第三人處獲得醫療費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處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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