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05-19 14:00:05
2017年5月17日中午11時許,濱州市車管所民警在駕駛人考試中心科目四安全文明考試過程中,在惠民縣胡集考點發現一作弊人員,遂向胡集派出所報警,經審核,替考員孫某攜帶沈某假身份證代考,等待他的將是拘役3個月的處罰。
17日上午10時許,替考員孫某拿著學員沈某的身份證進入候考大廳,考試民警在認真核對學員身份時發現學員身份證照片、信息采集照片與本人不一致,當場對孫某進行詢問,隨后立即聯系科室核對科目一、二、三考試過程信息,孫某仍不承認自己存在替考行為,考試中心立即向轄區胡集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接到報警后立即對孫某進行傳喚,一邊做思想工作,一邊搜集孫某替考的相關證據,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孫某交代,孫某的哥哥在濱州鄒平設立了駕校代理報名點,沈某是在這報名考試的一個學員,因為沒有時間學習和考試,就想出了讓孫某替沈某參加考試,沈某通過網絡制出帶有孫某照片、沈某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證,企圖蒙混過關替他考取駕照。不料,考試民警識破。
惠民縣刑警大隊打擊車蟲子專業隊聯合胡集派出所快速作出反應,對孫某進行快速提審,掌握具體情況,奔赴鄒平將孫某的表哥進行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處理中,孫某將面臨拘役3個月的處罰,。
據胡集派出所民警介紹,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行為將構成犯罪。其中,第25條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意味著,在今后的高考中,如有組織考試作弊或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與答案、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讓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等行為,都將受到刑法的嚴懲,作弊者最高可判7年。
也就是說,替考和被替考的行為,都同樣構成犯罪。
為此,惠民縣公安局刑偵民警告誡廣大青年學子及各類考試應考者,替考或找人代考如今已經明確入罪,考生一定要堅守道德底線,嚴于律己,自覺遠離考試作弊,這樣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的尊重,由此才能創造出一個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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