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水母網
2017-05-26 16:44:05
水母網5月26日訊(記者 于思瑋 通訊員 張景偉)今天上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關于“2016年度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的新聞發布會,并公布了煙臺市2016年度十大行政典型案例。在會上,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馬貞增對典型案例的案情和裁判做了簡單說明。
案例一:某食品有限公司訴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濟寧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桃子果肉果凍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5年2月,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該公司送達產品質量檢查結果告知書及檢驗報告,告知如對檢查結果有異議,可于接到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將視為放棄該權利,但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主張異議。2015年3月,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某食品有限公司在被訴行政機關明確告知救濟權利的情況下一直未向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復檢申請或異議申請,依法應視為認可抽樣產品的真實性并承認檢驗結果。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檢驗報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在生產生活中居于極為重要的地位,由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負面效應對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影響是全方位的。隨著食品安全問題頻發,人民群眾承受著愈來愈大的心理壓力,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惡性事件更是激發了受害者與監督管理機關和生產企業之間的矛盾,導致不穩定因素增加。作為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對于規范合法的處罰決定依法予以認可,堅決支持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及相關領域的違法行為,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案例二:林某訴某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處不履行發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林某系某機械有限公司職工,于2007年8月因工受傷,鑒定為六級傷殘。經勞動仲裁及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終止某機械有限公司與林某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2011年8月,某機械有限公司向勞動部門申請為林某辦理退休手續。2011年12月,某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對某機械有限公司的申請予以核準;2012年3月,該市上一級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同意林某退休。另查,某機械有限公司為林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11年12月,林某于2012年1月份開始享受退休待遇。2015年2月,林某向某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處提出請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申請,某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處在林某起訴之前未作出處理決定。林某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生效民事判決已判決林某與某機械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但某機械有限公司為林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11年12月,在2012年底依法為林某辦理了退休手續,林某已于2012年1月份開始享受退休待遇的事實清楚?!渡綎|省貫徹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遂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醫療保障費用。據此可見,一次性醫療工傷補助金享受對象應為“工傷職工”,林某雖為“工傷職工”,但他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并開始享受退休待遇,已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故不能再享受該待遇。本案從《工傷保險條例》設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立法本意出發,對提前退休的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待遇進行了分析評判,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類似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三:某礦業有限公司訴某市國土資源局地礦行政收費案
【基本案情】2004年9月,某礦業有限公司通過競拍取得了某市某III號礦體采礦權,并于2014年1月正式采礦,同年4月與某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2014年度《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書》,依法繳納了2014年度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2014年7月,某市國土資源局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通知書,要求其繳清自2006年起欠繳的保證金。2015年1月,該公司繳納了2006年至2013年的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但雙方未簽訂相關年度《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書》。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應當由采礦許可證登記發證機關收取,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取。”本案中,涉案采礦許可證系由某市國土資源局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頒發,故涉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應當由該上一級國土資源局或該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委托某市國土資源局收取。而某市國土資源局在訴訟中雖然主張系受上級機關委托,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且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收取,違反了《暫行辦法》的規定。遂判決確認某市國土資源局要求某礦業有限公司履行補繳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的行為違法并限期返還補繳的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
【典型意義】行政職權的法定性決定了不同性質的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同一行政體系內部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根據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各擔其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根據管理行政事務的需要往往存在大量委托,該類委托必須具有法定依據,符合法定程序,兼具形式與實質要件。本案即屬于行政委托案例。某市國土資源局收取涉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既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授權,也沒有其上級國土資源局的委托,其收取行為更不符合委托收取的形式,依法應當予以糾正。維護青山綠水、保護生態環境,各級行政機關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相關職能部門在進行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序,不能不作為,更不能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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