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7-06-14 08:31:06
全市法院召開“夏雨行動”專項執行活動推進會
青島新聞網6月13日訊(記者 陳志偉 時滿鑫 呂佼)今天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黃島區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舉行“夏雨行動”推進會暨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拉開了解決執行難系列行動之“夏雨行動”的序幕,進一步加大執行攻堅力度。
本次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有9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1件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這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無不心存僥幸,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義務,或者無視法院查封效力,擅自轉移隱藏財產,又或以種種方法妨害執行,他們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據了解,“夏雨行動”從7月1日正式開始,一直持續至9月30日,將重點解決一批關系群眾基本生活的執行難案件。具體目標包括: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涉群眾利益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對應當納入執行異議、復議審查程序的案件,及時納入審查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內結案。落實執行款物管理、網拍等新司法解釋、新規定,轉變執行方式,實現執行工作的新發展。排查應當轉入破產程序的執行案件,與審判部門銜接啟動“執轉破”工作。
全市法院將加大強制執行力度,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及時采取拘傳、司法拘留和罰款等強制措施,堅決查處涉嫌拒執犯罪。實現受理、判處自訴拒執犯罪案件常態化,建立打擊拒執犯罪長效機制,增加被執行人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成本。對涉群眾利益案件,建立綠色通道,努力提高實際執行到位率。充分發揮執行指揮中心、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作用,進一步整合執行資源,發揮執行聯動機制作用,形成執行合力,依法窮盡執行措施。
據了解,“春雷行動”開展以來,全市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8437件,結案8437件,執行到位38.68億元。通過執行查控系統、網絡查詢協作,累計查詢銀行、房地產、車輛等信息52.76萬次。開展集中執行行動512次,出動干警7511人次,依法對被執行人實施拘傳1631人,司法拘留589人,罰款45人53.1萬元,以拒執罪移交公安機關審查9案9人,已判處刑罰3案3人,另有2案2人正在刑事訴訟中,549人迫于壓力履行了義務,化解執行“骨頭案”115件。
相關鏈接:青島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十大案例
案例1:劉侃、楊靜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莊秀芳與劉侃、楊靜財產權屬糾紛一案,市南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座落于青島市觀海二路59號11戶房屋騰交給原告。
該案經市南區人民法院與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多次的訴訟程序審理,最終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楊靜、劉侃等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將青島市觀海二路一處房屋騰交給莊秀芳,因判決作出后被告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莊秀芳向市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執行后,市南區人民法院及時送出執行通知,告知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判決,但被執行人拒不交付房屋,隨后市南區人民法院張貼強遷公告準備采取強遷措施。在強遷現場,被執行人楊靜趁執行人員不備沖進執行現場手持利刃,以割腕相威脅,要求法院停止強遷工作。在與街道見證人員、公安機關溝通后,考慮到楊靜的人身安全,市南區人民法院暫時停止了強遷工作。
期間,申請人認為市南區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要求將案件移送至其他區法院辦理。案件移送后,接收法院也一直未能執結完畢,便將案件退還市南區人民法院繼續執行。
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市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再次啟動強遷程序。2016年1月21日凌晨,市南區人民法院在街道、公安等部門的見證下對于涉案房屋正式開展強制遷離執行行動。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告人楊靜、劉侃來到強遷現場,楊靜爬上屋頂大肆辱罵法院執行人員,并使用碎瓦片割手腕威脅阻撓法院執行,劉侃則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潑灑到屋外木棧道點燃,阻礙法院執行人員接近房屋,嚴重危及周圍居民和執行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之后,被告人楊靜、劉侃當場被法院執行人員約束控制,并分別被送交青島市拘留所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楊靜、劉侃的行為涉嫌犯罪,今年5月,市南區人民檢察院對楊靜、劉侃向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靜、劉侃作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靜、劉侃作用相當,均系主犯,依法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靜、劉侃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楊靜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劉侃采用縱火方式抗拒執行,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不適用緩刑。據此,市南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楊靜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決被告人劉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楊靜、劉侃的親屬已配合法院執行部門將涉案房屋騰交給申請執行人莊秀芳,履行了義務。
案例2:王桂芳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2002年3月22日,被執行人王桂芳與劉偉家簽訂購房合同,雙方約定王桂芳以13.3萬元的價格將其名下位于青島市市北區佳木斯路20號2單元102戶房產出售給劉偉家。因王桂芳一直未給劉偉家辦理涉案房產產權過戶,劉偉家將王桂芳訴至市北區人民法院,2008年8月19日,市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07)北民三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判決劉偉家與王桂芳簽訂的購房合同繼續履行,王桂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為劉偉家辦理涉案房產的產權過戶。案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下達后,王桂芳一直未履行該判決。2009年5月13日,劉偉家申請市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09年6月17日王桂芳在明知法院已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并將涉案房產以19.7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貝某,貝某當日已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劉偉家向市北區人民法院另案起訴要求宣告王桂芳與貝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審理中經評估,涉案房屋于鑒定基準日的價值為人民幣52.8萬元,2010年7月12日,市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565號民事判決,判決王桂芳與貝某于2009年6月16日就涉案房產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桂芳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將涉案房屋轉讓他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市北區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5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桂芳與貝某就涉案房產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產登記回轉至王桂芳名下后,市北區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判決予以強制執行,將涉案房產變更登記至申請執行人劉偉家名下,該案已經執行完畢。
案例3:陳剛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2009年8月7日,被執行人陳剛駕駛魯QFK168號貨車至重慶中路與石溝村路口處,將李學寶撞傷。2010年12月9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2010)李民初第1641號民事調解書,約定被執行人陳剛需在2011年1月31日錢將賠償李學寶各種費用共計人民幣60萬元全部付清,被告人陳剛于2010年12月9日領取民事調解書,后陳剛未能按約履行。 2011年3月1日,李滄區人民法院對此予以立案強制執行,立案標的額為人民幣531 100元。
因被告人陳剛下落不明,李滄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并在執行過程中查明,陳剛于2011年1月31日已從中國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領取保險理賠款人民幣407 395.19元,并將該錢款隱匿、轉移,以其妻子劉亞萍的名義購買了房屋一套,致使法院調解書無法執行。由于長期得不到治療款,李學寶的妻子不堪壓力與其離婚,李學寶也由于治療不及時于2012年死亡,只留下嗷嗷待哺的孩子和年近六旬的父母,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的嚴重后果。
由于被執行人陳剛的種種行為屬于惡意逃避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特別惡劣,李滄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向李滄區公安局報案,經過公安部門的偵查,終于在2013年1月份將陳剛在其老家臨沭抓獲,2月份即被李滄區檢察院以拒執罪批捕。被執行人陳剛的親屬在其被捕后,主動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請求能夠減輕對陳剛的處罰,后該案移送市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經法院判決陳剛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4:金立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高明訴青島兆基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基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嶗山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嶗民一初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判決生效后,兆基公司始終未按判決內容履行義務。2009年9月8日,高明向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年9月23日,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兆基公司名下位于青島市嶗山區恒基新天地小區12-4-801戶房屋一套。被告人金立昆身為兆基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和控制人,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1年5月12日將該房屋以人民幣6183000的價格售出,導致該案無法執行。
嶗山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曾多次上門做金立昆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律義務,但均被金立昆拒絕。2013年4月,金立昆被司法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014年12月24日,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金立昆犯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月29日,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立昆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將其對外出售,導致該案長期無法得到執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金立昆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5:薛云啟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黃島區人民法院做出(2013)黃民初字第409 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薛云啟將位于青島市黃島區南港小區九號樓二單元202 室的房屋交付給原告訾超。薛云啟不服,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因薛云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薛云啟自動撤回上訴處理,(2013)黃民初字第40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
2014年1月14日,黃島區人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黃島區人民法院多次責令薛云啟騰出房屋,但薛云啟拒不騰房。薛云啟于2012年期間先后出售二套房屋,房款達96萬余元,且申請執行人愿意為其租房,薛云啟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絕履行判決義務,并且撕毀法院封條、在行政拘留期間承諾騰房但被解除拘留后仍未騰房,拒執情節十分惡劣,黃島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決定將其移送公訴。
本案提起公訴后,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薛云啟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且撕毀法院封條,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構成要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6:李法喜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2011年9月15日,膠州市人民法院就李法喜與膠南市綠州農資油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做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法喜給付膠南市綠州農資油業公司貨款78248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813元,共計80061元。判決生效后,被告人李法喜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給付義務,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法喜與其妻劉某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將其僅有的財產房屋一套以近乎無償的方式處分給其妻及其子,后離開居住地,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執行法官在多方查找財產無果的情況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李法喜不乘坐飛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只在膠州周圍地區打零工逃避執行。膠州市人民法院將李法喜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14年12月13日,膠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法喜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立案偵查,當日其妻劉某將80061元交到公安機關。
膠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法喜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采用協議離婚、惡意處分財產等方式逃避法院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李法喜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且其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被告人李法喜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李法喜當庭服判。
案例7:孫中松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作出(2006)即民二初字第547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孫中松對濟南德豐聯合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濟南德豐聯合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孫中松一直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2013年4月24日,孫中松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607號判決獲得即墨市城北二路北2號樓35戶房屋的產權,并于2013年10月21日將此處房屋產權辦理于自己名下。2013年11月28日其無視法院之前對其作出的判決,將此處房產無償贈與其女兒孫夢瑤,導致案件無法執行。
2015年11月,即墨市人民法院將孫中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即墨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中松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孫中松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履行了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經判前調查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即墨市人民法院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孫中松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8:高書財、高曉波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案
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對王振平與高書財、高曉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高書財、高曉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欠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3320元,由被告高書財、高曉波負擔。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依王振平的申請,查封高曉波名下的的魯B222DR起亞牌車輛一臺。判決生效后,高書財、高曉波未履行義務,王振平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兩被執行人不僅拒不履行義務,而且在法院責令其交出被查封的車輛時,二人拒不交出該車輛,并且將查封的車輛轉移、隱藏,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決定對高書財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0月3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向高書財、高曉波送達了通知書,限令3日內將查封的車輛交出,但二人仍藏匿車輛未交出。
鑒于高書財、高曉波已經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法院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對二人實施刑事拘留。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兩犯罪嫌疑人迫于法律的壓力,將車輛交出并履行了義務。平度市人民法院認定高書財、高曉波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9:王曉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王曉云與王曉和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王曉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王曉云經濟損失133975.86元,并負擔訴訟費4752元。該民事判決生效后,被告王曉和未主動履行義務,原告王曉云于2011年9月20日向萊西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萊西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執行人王曉和送達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決,但被執行人王曉和既不履行義務,也不申報財產,并以萊西市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拖拉機3臺、聯合收割機2臺為其所欠他人賭債設定抵押。萊西市人民法院曾兩次對被執行人王曉和實施司法拘留,但其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鑒于被執行人王曉和有轉移被查封財產、抗拒執行的行為,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立案偵查。王曉和迫于壓力于2015年11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曉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10:崔宜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2001年6月8日,崔宜龍、崔維恩(崔宜龍之父)與同村村民崔維湖發生爭執后,崔宜龍故意傷害崔維湖并致其死亡,萊西市人民法院以崔宜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在崔宜龍服刑期間,被害人崔維湖的親屬崔淑卿、崔鵬鵬、崔鵬巧向萊西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崔宜龍、崔維恩賠償因崔維湖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189356.40元,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西民一初字第2363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崔宜龍、崔維恩共同賠償原告崔淑卿、崔鵬鵬、崔鵬巧人民幣189356.40元,并負擔訴訟費7380元。判決生效后,被告崔宜龍、崔維恩未履行該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原告崔淑卿、崔鵬鵬、崔鵬巧向萊西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立案執行后,向被執行人崔宜龍、崔維恩送達了執行通知,并通過以物抵債、扣劃銀行存款等方式執行案款17000余元。被執行人崔宜龍于2011年出獄后參加工作,自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多次從其設立于中國農業銀行南墅分理處的工資帳戶內提取存款總計20400元,但未主動履行上述賠償義務。
2013年9月25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將該工資賬戶予以凍結,被執行人崔宜龍再未向賬戶內存款,并失去聯系,長期躲避執行,致使案件無法執行。后在公安機關協助下,萊西市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崔宜龍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拒不履行義務。
鑒于崔宜龍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萊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將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于2015年12月31日對其實施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4日對其實施逮捕,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宜龍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崔宜龍親屬代其交納案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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