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揚子晚報
2017-07-20 17:59:07
揚中女子黃麗,與孫楠是一對經歷了分分合合的夫妻。在這過程中,另一女子方云進入了孫楠的“生活”,出軌的孫楠8年中陸續給付了方云總計89萬元的費用。相關協議被黃麗無意發現,讓這段婚外情曝光。在交涉無果后,黃麗將方云訴至揚中法院,討要孫楠私自給付的89萬元巨款。19日,記者從揚中法院獲悉,近日經揚中新壩法庭開庭審理,最終法院判決方云返還黃麗32萬元。
男子出軌8年給了情人89萬元
法院方介紹,揚中女子黃麗,于上世紀90年代初,與孫楠按照農村風俗辦理了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兩人“婚后”共同經營了一家電氣公司,并于1995年生育一子,生活較為富裕。2010年3月18日,兩人補領了結婚證;同年7月18日,兩人協議離婚,并對小孩撫養、財產和債務分配等問題做出了約定。2013年8月7日,二人又登記復婚。
2008年,孫楠認識了方云,此后兩人發展成了情人同居關系,直至2016年3月分手。院方介紹,在此期間,孫楠陸續送給情人方云購房款、購車款、裝修款及其他各種名目的款項共58萬元,并且兩人前后還簽了四份《分手協議》,孫楠據此四次支付給方云的分手費、補償費等多達31萬元。
這樣,孫楠給予方云的以上兩筆財產,總額共計89萬元。其中,2008年到2010年7月18日,給付的款項有20萬元;2010年7月19日到2013年8月7日期間,給付了37萬元。另外的32萬元,是在2013年8月7日之后給付的。
發現《分手協議》,妻子憤怒要討回
2016年夏,黃麗在清理家中物品時,發現丈夫孫楠與方云兩人簽訂的多份《分手協議》,方才知道孫楠與方云,存在不正當關系。情緒平復后,黃麗認為孫楠給方云的財物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且孫楠未經其同意私自贈與給方云的行為應屬無效。
故此,黃麗認為方云應予返還孫楠贈與的89萬元款項。在交涉無果后,憤怒的黃麗將方云訴至揚中法院。
法庭上,方云辯稱在她與孫楠交往的8年時間里,從不知道孫楠結過婚并有小孩。并且,孫楠贈給方云的財產,都是二人在相處期間,孫楠以男女朋友的名義贈與。故此,方云所得的所有贈與,均為善意取得,合法有效。
法院分析
89萬元只有一部分屬共同財產
判被告退還32萬元
揚中法院新壩法庭審理后認為,黃麗和孫楠于上世紀90年代初的婚姻,應認定為事實婚姻。2010年3月18日,雙方補領結婚證,婚姻效力及于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
2010年7月18日,雙方協議離婚并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也即夫妻共同財產處置完畢。
而在此之前,孫楠贈與方云的財產是否屬于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因孫楠未到庭答辯,黃麗也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對黃麗要求方云返還該期間所得款項2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10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間,黃麗與孫楠已離婚,屬于同居關系,兩人未形成法律所保護的夫妻人身關系。因而,孫楠贈與方云財產的性質,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置原則進行認定。故此,黃麗要求方云返還該期間所得款項37萬元的訴訟請求,法庭不予支持。
2013年8月7日,二人登記復婚后,孫楠和方云的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屬于違法同居關系;而孫楠向方云的贈與,也為其與黃麗的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孫楠以代付購車款、裝修款及分手費等方式,給付方云款項的行為,屬于贈與;但該贈與依法應認定為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有悖公序良俗,應屬于無效;同時,方云與有婦之夫同居存在過錯。據此,方云取得的財產理應返還。
方云以其不知情并認為據此取得的財產系善意的抗辯,法庭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黃麗要求方云返還登記復婚后所接受孫楠贈與款項32萬元的訴訟請求,法庭依法應予以支持。最后,因孫楠贈與方云款項所購置的房產、車輛已登記在方云名下,由方云使用,法庭不再判令返還房產、車輛,而由方云以現金方式返還無效受贈的財產。
最終,法院判令方云返還黃麗32萬元。
(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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