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都市報
2017-10-26 09:26:10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曉哲 報道
半島都市報10月25日訊 10月25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審議《青島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為本市濕地劃出生態保護紅線。該條例草案在國家沒有專門法律的前提下,借鑒多地濕地保護立法情況制定,創新性建立濕地管護區制度,并對非法破壞濕地行為給出明確的處罰標準。
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青島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明確適用范圍、濕地保護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和管理體制。該條例草案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是濕地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前提和規范,通過規劃實現總量管控,確定濕地生態紅線,并依法實施規劃保護和依法利用。規定,濕地保護規劃是濕地管理、保護、修復、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活動。
市林業局局長隋振華介紹,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借鑒森林管護區制度,該條例草案規定在本市實行濕地管護區制度,這也是本市本次立法的重點創新內容。條例草案規定,凡列入規劃的濕地,應當建立濕地管護區,實施重點管護。對列入濕地管護區的,要編制濕地管護區名錄,明確濕地管護區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管理責任部門、保護范圍和界限以及管護區應當設立保護標志等,從而明確濕地管護區范圍和管理主體。
為做好濕地保護的修復工作,該條例草案從修復的目的、采取的措施、修復的技術確認、方案的報備以及行政機關組織職責作了相應的規定。
該條例草案對違反有關濕地保護管理、合理利用規定的禁止性行為,進行了明確,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按照該條例草案的規定,違規臨時使用濕地期限屆滿后未按照濕地臨時使用方案恢復濕地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造成濕地資源破壞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濕地所需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圍墾、填埋濕地或者擅自占用濕地的,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擅自挖砂(石)取土、開礦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水源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林木的,處砍伐木材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燒荒、放牧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向濕地及周邊區域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獵捕、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破壞鳥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引進外來物種、放生動物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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