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17-12-04 14:18:12
中國山東網濟寧12月4日訊 (記者 郝亞松)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也是法院開放日。今天上午,“全市法院執行工作情況通報”新聞發布會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發布會通報了法院執行工作情況和打擊拒執罪有關案例。
附拒執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告李某與汶上縣南站鎮南李街村第二生產組侵犯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汶上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判決被告李某將侵占的35畝土地交付南站鎮南李街村第二生產組,并清除該土地上的附著物。同年10月南李街村第二生產組向汶上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某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拒絕履行義務,并在拘留期滿后依然拒絕退出土地,繼續經營。2017年2月22日,李某被汶上縣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拘留。重壓之下,被告于4月14日與南站鎮南李街村第二生產組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取得對方的諒解。據此,汶上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典型案例二
2014年8月12日,汶上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汶民初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王某某賠償郭某16萬元的交通損害賠償金,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決義務卻拒不履行。原告郭某申請執行后,王某某躲到外地,規避執行人員查找。汶上縣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申請臨控,于2015年3月13日被青島鐵路公安處珠璣車站派出所抓獲。被刑事拘留后,王某某主動賠償了5萬元,仍欠11萬元未予以賠償。經汶上縣人民法院審理,于2016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案例三
被執行人孔某因交通事故糾紛被張某某訴至曲阜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孔某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35萬余元。案件轉入執行后,曲阜市人民法院執行干警發現,孔某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先后對其進行了兩次司法拘留,但孔某依然惡意規避執行。2017年7月10日,曲阜市人民檢察院對孔某提起公訴,考慮其被刑拘后主動與張某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并賠償了張某某,曲阜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孔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案例四
被執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被判決償還原告借款27萬元,經執行人員查明,王某某名下有住房、車輛、存款及三間門面房,其經營的公司也正常運營中,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據此,2015年12月25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67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案例五
被告人邵某某與原告解某某借款糾紛一案中,邵某某在沒有得到魚臺縣人民法院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魚臺縣人民法院查封保全的價值36萬元的500只絨山羊全部出售。魚臺法院遂以邵某某涉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于2015年12月4日將邵某某刑事拘留。邵某某畏于法律的威嚴,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挽回了因非法處置財產造成的損失。據此,魚臺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案例六
李某因拖欠借款被山東某面粉公司起訴至魚臺縣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2日魚臺法院作出(2011)魚民初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向山東某面粉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76萬元及違約金67.2萬元。案件轉入執行后,魚臺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東山鎮的一處住房,并計劃進行拍賣。但被執行人李某拒絕搬出已查封的住房,致使該房產無法拍賣。2015年4月22日,魚臺縣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至魚臺縣公安局。同年5月份,李某在上海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李某與申請執行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向申請執行人全額支付了143萬元欠款。2016年2月18日,魚臺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案例七
孫某訴被告卞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一案,孫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原兗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卞某某向兗州法院申請解封其名下房產,并出具保證書,保證以房產抵押貸款用于履行判決義務。20萬元貸款發放后,卞某某將貸款交與另一被執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得款后攜款潛逃,兗州法院遂以卞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7月22日,卞某某到兗州區公安局投案,履行了部分民事義務,并與孫某達成了和解協議。據此,兗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卞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拒執罪自訴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執行人濟寧豪杰車輪有限公司法人王某,對任城區人民法院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書置若罔聞,拒不向申請人支付仲裁裁決書確定的工傷醫療補助等費用。2016年11月8日,申請人以王某涉嫌“拒執罪”向任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控訴。該案受理后,被執行人王某迫于壓力一次性付清了全部執行款共計11萬余元。據此,2016年12月16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0811刑初622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撤回控訴。
典型案例二
被執行人常某某、孔某某于2009年被任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支付給端某某工程轉讓款30萬元。案件進入執行后,二被執行人有條件履行判決義務而拒絕履行,端某某遂以常某某、孔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任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控訴。在案件訴訟過程中,被執行人常某某、孔某某被迫履行了義務。據此,2017年5月8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任刑初字第41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撤回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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