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早報
2017-12-13 07:52:12
原標題:八類養老服務政府幫咱買單
市民政局下發《青島市民政局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管理辦法》八類養老服務可由社會力量承擔
基本養老服務、養老服務保險等養老服務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社會力量來承擔。昨日,記者從市民政局了解到,為進一步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我市出臺了《青島市民政局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管理辦法》,對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條件、內容、程序等進行明確規范。據悉,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需要滿足6個基本條件,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的養老服務內容包括8大類。
【條件】
承接主體需滿足6個基本條件
所謂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養老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向其支付費用的養老服務供給方式。
據悉,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購買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包括本級行政機關和從事公益服務的局屬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 (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
作為承接主體,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呢?《辦法》中進行了詳細規定,需要滿足6個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還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養老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購買主體可以根據采購事項的特殊要求,規定承接主體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內容】
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有8類
《辦法》中提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能夠承擔的服務項目,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以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為導向,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重點安排與基層和農村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密切相關的項目。
根據《辦法》規定,以下這8大類養老服務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
基本養老服務事項。居家養老服務項目,主要包括為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老年人購買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護理等上門服務和信息服務。社區養老服務項目,主要包括為老年人購買社區日間照料、老年康復文體活動等服務。機構養老服務項目,主要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購買機構供養、護理服務及其他符合政策的購買養老服務機構服務事項等。
養老服務保險事項。為60歲以上老年人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或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等事項。
養老安全服務事項。養老機構、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和社區助老食堂的安全監管輔助服務,以及消防基礎設施和維護管理輔助服務等事項。
養老管理服務人才培養事項。養老服務管理和護理人員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心理輔導、技能提升等內容;政府委托的養老服務人才交流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養老服務評估事項。老年人能力評估和服務需求評估的組織與實施;養老服務質量、品牌和服務機構資質、等級評估等事項。
養老服務網絡信息建設事項。養老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管理和維護等。
養老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投訴、行業規劃、行業規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糾紛調解等事項。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宣傳、技術業務指導與培訓、審計服務等領域的養老服務事項。
【程序】
承接單位“中標”嚴禁再轉包
按照規定,購買主體應充分了解服務需求,精心論證和設計購買養老服務項目,制定年度購買養老服務計劃,包括購買養老服務項目的名稱、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評價方法以及承接主體的條件、服務期限等內容。
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原則上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的程序、方式組織實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事項由購買主體隨同本局預算申報年度購買計劃,經財政部門批復同意后組織實施。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購買主體應在符合規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目錄中隨機選取購買服務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人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通過以上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及績效評價標準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服務合同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
【管理】
考核不及格兩年內不得再“接單”
據悉,市民政局將制定完善養老服務質量標準規范,為履行驗收管理提供參考。購買主體要及時對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梳理,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服務標準。購買養老服務合同履行期間,購買主體對服務事項實施動態監管,發現偏離目標的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參與的績效評價機制。績效評價以合同約定為基礎,對購買養老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原則上以購買主體評價、專家評估和服務對象滿意率為主。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該承接主體兩年內不得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對金額較大、服務老人較多的項目,可由購買主體委托第三方獨立審計機構對其進行審計。購買主體要主動將購買養老服務的項目、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資金安排、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等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及社會監督。(本版撰稿記者 吳帥)
承接主體需滿足6個基本條件:
1 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3 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4 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5 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6 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還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養老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8類養老服務可通過政府購買:
基本養老服務事項
養老服務保險事項
養老安全服務事項
養老管理服務人才培養事項
養老服務評估事項
養老服務網絡信息建設事項
養老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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