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早報
2018-05-18 09:22:05
近日,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青島中心支行聯合下發了《關于助推新舊動能轉換進一步明確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促進就業創業42條新的政策措施。該《通知》自2018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領條件
1 創業者須取得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注冊登記證明、稅務登記證。
2 創業者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時應正常經營一個月以上并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
3 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的人員,須為創業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一次性創業補貼扶持期限1年,從補貼申請受理當月起計算。
補貼條件
原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要求,小微企業的創辦者應在創業實體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此次通知首次將補繳月份納入12個月期限內,申領條件進一步降低。
擴大一次性創業崗位
開發補貼申領范圍
補貼范圍
符合一次性創業補貼申領條件的人員創辦的創業實體,以及法定勞動年齡內各類人員首次創辦的小微企業,新招用人員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領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補貼條件
1 對登記注冊時間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截止補報日從未領取過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的創業實體,可按照補報日仍在其創業實體穩定就業的人數,補報申領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2 創造崗位新招用大中專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高級技工學校及技師學院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4個月(含4個月),且申領補貼時勞動合同正常履行、社會保險正常繳納。每個創業實體或小微企業只能申領享受一次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補貼標準
根據申領補貼時新招用人員的崗位數量,按照每個崗位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范圍
延長貸款貼息期限
對法定勞動年齡內創業者,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創辦各類創業實體(含社會團體、事務所等),持有有效注冊登記證明,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擴大創業擔保貸款人員范圍
從2018年1月1日起,擴大到九類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延長貸款貼息期限
從2018年1月1日起,對上述人員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根據其創業實體帶動就業情況,給予最長3年的全額貼息。
降低創業擔保貸款反擔保門檻
反擔保在房屋抵押、保證人擔保的基礎上增加了信用擔保方式。在保證人擔保方式上做了重大調整,對于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具有本市戶籍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36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1人,可提供最高45萬元創業擔保貸款的反擔保。
搞好新舊政策銜接
對2017年12月31日前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創業者,按期還本付息后可申請剩余期限的再次貸款,但貸款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貼息辦法按本通知第二十條計算。
落實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符合申請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貸款前12個月內(以申請日為準)新招用大中專畢業生、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返鄉農民工、登記失業人員、未就業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未就業隨軍家屬,本市戶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所涉及的分流職工、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達到職工總數25%(100人以上的企業達到15%)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30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及貼息按每招用規定人員1人30萬元標準核定。
具體按照《關于青島市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繼續實施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
補貼范圍
青島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招用本市經認定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以及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普通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補貼條件
用人單位應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后,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補繳社會保險費且不超過3個月的,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招用原為本單位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應滿6個月以上。
補貼標準和期限
1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用人單位屬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8%、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0.7%的比例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屬個體工商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2%、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0.7%的比例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如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2 崗位補貼標準每人每月200元。
3 補貼期限用人單位招用本市經認定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為3年,其中,對初次申領補貼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對同一就業困難人員或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被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招用的,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累計計算。
小微企業補貼標準和期限
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為1年。
畢業年度界定為高校畢業生畢業當年至畢業次年的7月31日,在此期間被我市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認定為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就業,給予最長12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對2014年9月28日起至今未申報或漏報補貼且符合補貼條件的高校畢業生仍在本單位正常就業的小微企業,可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補報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基數按照小微企業為畢業生在我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時我市公布的繳費基數計算。
崗位補貼按每人每月200元補發
提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
降低申領門檻
補貼范圍
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1年內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后,在本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可申領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標準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申領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
補貼期限
除對初次申領補貼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對此前已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領取期限與原標準享受期限合并計算。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年限與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年限分別計算,不重復享受。
提高創業孵化基地獎補標準
降低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標準
支持創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市)級、街道(鎮)級創業孵化載體。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組織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按規定給予最高500萬元獎補。
階段性降低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認定標準
按規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條件外,在建筑面積、入駐創業實體戶數、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人數等方面適度降低認定標準。
對各級政府、功能區管委直接投資、租賃或以購買服務方式創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家庭服務業基地(園區),給予入駐創業實體3年內租金全免政策。
對社會力量創建、經評估認定的各級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入駐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及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享受3年內租金減免政策,具體標準由所在區(市)、功能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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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青島市人社局 編輯 小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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