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18-07-13 16:24:07
青島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在平度辦結
在朋友圈發布大量違禁信息被判刑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當前社會,網絡技術發展突飛猛進,信息傳播十分迅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傳播違法犯罪信息,獲取不正當利益,擾亂網絡秩序,影響社會穩定。12日平度市人民檢察院發布了該院成功辦理的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件。
據了解,被告人魏某某,中專文化,原本是一名普通建筑工人,有一天在微信朋友圈內發現有人發布微信賣槍、弩、煙、酒、證件、手機、電腦、動物等東西,見有利可圖,便動了歪心思,向對方提出要做代理。獲得同意并學會如何發布信息后,魏某某便于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間,分別在其兩個微信賬號的朋友圈中發布大量銷售槍支、刀具、弩、迷情藥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違法犯罪信息。經查,魏某某發布的違法犯罪信息多達2800余條,并代理銷售了2支弩,獲利人民幣40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魏某某抓獲,并移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對魏某某依法提起公訴,最終,魏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該案是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成功辦理的青島市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辦理打掉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凈化了網絡環境,維護了社會秩序,切斷了利用網絡傳播犯罪的途徑,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李敬瑤 郝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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