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8-07-31 14:52:07
最高氣溫超過40℃,戶外作業應停止。
青島新聞網7月31日訊(記者 任俊峰)今天上午,青島市氣象局發布了青島今年首個高溫黃色預警,在高達35℃的天氣狀況下,該怎樣保護職工的健康?戶外作業應當停工嗎?為此,記者采訪了市氣象局和人社部門,來聽聽他們的說法。
青島市氣象局首席預報員凌藝表示,一般來說,最高氣溫連續三天超過35℃,氣象部門會發布高溫預警,當然對青島來說,這個最高溫是指內陸地區,因為沿海地區一般達不到這個溫度。“沿海濕度大,溫度超過32℃,人體就感覺很難受了。”凌藝說,這時候,氣象部門發布的高溫預警,將會成為人社部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依據。
除此之外,針對戶外作業群體,氣象部門還會同時發布高溫防御指南,其中一般包括做好防暑降溫準備工作、午后盡量減少戶外活動、對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溫指導、高溫條件下作業和白天需要長時間進行戶外露天作業的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等。
凌藝表示,具體到高溫天氣里對勞動者的保護措施,則屬于人社部門管理的范疇。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三條規定: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高溫補貼”你聽說過嗎?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執行的高溫補貼標準為2015年8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2015〕45號)文件。
文件明確: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我市目前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所發防暑降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防暑降溫費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該發不發屬違法行為。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勞動者如果沒有按照規定領到防暑降溫費,可以向單位所屬的勞動部門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聞延伸:
1、中暑算不算工傷?
中暑算工傷,可能很多上班族并不了解。根據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四部門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診斷為職業病的,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診斷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可持職業病診斷證明書,30日內到屬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清涼飲料能否充抵防暑降溫費?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3、企業未支付防暑降溫費將面臨哪些處罰?
“防暑降溫費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采訪中一些勞動者及企業存在這樣的看法。對此,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防暑降溫費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要求現金發放,該發不發屬違法行為。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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