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10-26 14:05:10
10月26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發布一起案件,濟南一名當事人法庭上說假話,被法院罰款3萬元。
近日,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在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進行再審審查過程中,發現被告王某在再審中的陳述與原審中有明顯不同,且關系到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王某明顯存在虛假陳述的情節。9月3日,歷城法院對王某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決定,王某不服提起復議,日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決定駁回了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院在復查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等人與被申請人(原審原告)趙某及原審被告王某等人借貸糾紛一案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王某給其出具的“說明”一份。在該份“說明”中王某證實,在案件原審中,原告趙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借款合同名義借款人是李某、王某,但200萬元借款實際由其本人使用;借款到期后,因資金緊張拖延至2014年1月還款,分別招商銀行和交通銀行帳戶轉給趙某108萬及92萬元。再審復查聽證時,王某到庭,當庭認可該“說明”的真實性。
而在原審中,王某本人也到庭參加了訴訟,其當庭認可原告趙某主張的借款200萬元,已還款70萬元,尚欠借款本金130萬元的訴訟請求,其他四名原審被告收到本院傳票后,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審理并做出了判決。
王某在原審及再審復查中就同一筆借款是否還款的陳述內容相左,且在原審中存在有證不舉的情節。李某以王某出具的“說明”及銀行流水作為新證據申請再審,無論再審復查結果如何,原審被告王某在原審及再審復查聽證中的陳述必有一次是虛假陳述,該行為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據此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書,決定對原告王某罰款3萬元。
決定書下達后,王某不服,以在法律條文中并無“當事人虛假陳述”這一項,人民法院無權擅自逾越法律條文向訴訟當事人隨意處罰為由向濟南中院申請復議。9月17日,濟南中院經審查決定駁回王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表示,法律賦予當事人權利與義務,自然也會維持二者之間的平衡,對當事人作虛假陳述的,其應當承擔虛假陳述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對妨礙到案件審理的,法院可對其處以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使當事人為其虛假陳述承擔法律責任。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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