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8-11-12 17:05:11
非單位成員購買單位集資建房合同有效嗎?濟南中院作出判決
非單位成員購買單位集資建房合同是否有效,近日,濟南中院對一起“單位集資建房”作出判決。
據了解,山東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濟南市人民政府出具一系列文件,山東某某工程公司取得了以其現有存量土地通過職工集資建房的方式建設職工住宅建房的相關手續,后經山東省省直機關住房委員會決定,將該部分房屋納入房改范疇。李某與山東某某工程公司簽訂了《山東某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職工集資建房房屋分配合同》一份,約定李某購買山東某某工程公司建設的401號房屋一套。李某并非山東某某工程公司單位職工,李某已交付了全部購房款,山東某某工程公司亦向李某交付了涉案房屋。因涉案房屋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李某要求山東某某工程公司承擔逾期辦證違約金。山東某某工程公司主張涉案房屋系職工集資建房,已納入省直房改范疇,李某并非山東某某工程公司職務,無法參加房改,故無法取得房屋產權登記。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系山東某某工程公司為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利用劃撥土地經相關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能審批后,由山東某某工程公司單位職工自籌資金所建。涉案的買賣合同明確載明系山東某某工程公司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房屋分配合同,李某不具有山東某某工程公司單位職工的身份,李某明知其不具有職工的身份而簽訂該合同,損害了國家及山東某某工程公司單位其他職工的利益,為無效合同。因李某與山東某某工程公司簽訂合同為無效合同,該合同自簽訂時自始無效,李某主張山東某某工程公司應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損失,不予支持。
濟南中院民五庭法官劉曉菲表示,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優先滿足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屬于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所禁止對外公開出售的房產。因此,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出售給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勢必違反國家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政策性規定,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應為無效。
(新銳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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